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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201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6

发布时间:2016-04-24 11:01商业秘密网

  案例六: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案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承办人:肖海棠]

 

  【基本案情】

 

  加多宝公司在报纸、网络和电视宣传中,发布“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彭碧娟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了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相关行为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王老吉”商标业已消亡,并将“王老吉”品牌上凝结的一切价值转移到“加多宝”上,广药集团为此不得不相应宣传“王老吉从未更名”以减轻负面影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并由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1000万元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销毁相关宣传物品;二、彭碧娟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销毁相关宣传物品;三、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1万元;四、彭碧娟支付合理费用2500元;五、加多宝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六、驳回广药集团其他诉讼请求。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宗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制度而采取禁令措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根据广告宣传造成的误导效果难以挽回的特性,为及时制止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的持续,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即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禁令,禁止被告加多宝公司继续进行相关广告宣传,避免误导后果扩大。在实体上,该案准确把握了虚假宣传判断的要件与判断的时间点,指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根据当时的产品情况以及相关公众认知情况来综合判断,判断的关键仍在于相关宣传信息是否产生了引人误解的效果,时间节点应当限定于根据涉案广告语发布时的相关公众认知状态来进行合理判断,从而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作者: 知产库,来源: 广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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