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201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3
案例三: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3号,承办人:石静涵]
【基本案情】
广东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享有“蒙娜丽莎”系列注册商标权。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1类卫浴装置商品上亦享有第1558842“蒙娜丽莎 Mona Lisa”注册商标。广东蒙娜丽莎公司认为广州蒙娜丽莎公司明知广东蒙娜丽莎集团“蒙娜丽莎”品牌驰名的情况,恶意将“蒙娜丽莎”登记为字号,同时,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贝佳斯洁具公司还将“蒙娜丽莎”中文、“MONALISA”英文、蒙娜丽莎头像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对广东蒙娜丽莎公司驰名商标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广州蒙娜丽莎公司、贝佳斯洁具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蒙娜丽莎”系列标识的行为和使用“蒙娜丽莎”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广州蒙娜丽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驳回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标识作为我国陶瓷行业的知名品牌,当事人之间的商标权互诉纠纷持续数年,案件事实复杂,社会影响力较大。本案深入分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关系并准确界定二者的权利边界。权利人在合法获得的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上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人无权干涉更无权禁止。我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相对性,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驰名商标禁用权的范围: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与其驰名程度和显著性相适应的跨类保护,不能绝对排他地禁止他人的正当、合理使用。在处理在先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充分考量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尊重既有法律秩序与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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