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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1

发布时间:2016-04-24 10:54商业秘密网

  案例一: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承办人:邓燕辉、欧阳昊]

 

  【基本案情】

 

  格力公司注册了“五谷丰登”商标。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器贴有“”标识,在“美的集团官方网站”的“家电下乡产品专区”中展示有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空调器产品,泰锋公司销售该产品,共同侵犯其商标权,诉请法院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5510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美的公司侵犯本案商标权,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及合理开支5510元。美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合理开支5510元。

 

  【典型意义】

 

  “五谷丰登”系寓意农业丰收吉祥的成语,美的公司将其作为家电下乡空调器产品的系列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美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格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价值取向是确保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虽然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给格力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美的公司无从借用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尚未建立起来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并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格力公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其请求以美的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鼓励商标使用中取得良好平衡。

(作者: 知产库,来源: 广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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