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驾驶拒赔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我从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4S店为我代办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来,我无证驾车时,将行人李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我垫付的20余万元损失时,保险公司却只愿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理赔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共计12万元,对剩余损失则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理由是商业保险合同中已写明,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行为有权拒绝理赔,并在相关内容下面加画了横线标注。请问,保险公司的免责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读者黄文英
黄文英读者:
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其有权拒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一方面,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已经就对应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正因为保险合同已经交给你过目,免责条款内容下面加画了足以引人注意的横线标注,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已经明确将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划入禁止之列。《解释》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既已将此作为免责事由且对你作出了提示,你自然应当受到约束。
本报法律组
(作者:未知,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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