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10
10.白云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号:(2015)丽刑初字第679号
【案情摘要】被告人白云川系个体工商户,其租赁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津滨大道南侧舒畅欣园20号楼2门301号从事皮衣销售。2011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白云川在明知购进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从位于山东省胶州市个体工商户于小伟处,购进于小伟生产的假冒“哈雷”牌皮衣对外销售。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白云川在山东省胶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民警对舒畅欣园20号楼2门301号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各种型号的“哈雷”牌皮衣443件,尚未出售,价值人民币171740元。经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哈雷”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云川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假冒“哈雷”牌皮衣尚未销售,货值人民币171740元,系未遂;且被告人白云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白云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典型意义】商标是商品的标记,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使得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我国政府始终对该行为实施严厉打击,该案为山东省青岛市“10.15”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案集群战役中的一起典型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公安机关查明于小伟等人在胶州市设立三处加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哈雷”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通过网络、物流渠道向内地及香港、台湾等地销售,被告人白云川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之一。本案中被告人白云川虽未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但其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也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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