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9
9.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佳酿酒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号:(2015)一中民五初字第0103号
【案情摘要】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酒公司)系新港牌文字商标及图形的权利人。津酒公司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生产新港牌佳酿白酒,其装潢的主要特征为:1.标签背景为黄色;2.正上方为新港文字和图形商标,图形商标两侧分别为“注册”、“商标”四字;3.正中位置为楷体“佳酿”二字;4.两侧为两条凤的造型;5.下方标注公司名称;6.公司名称上方标注酒精度、净含量、配料表;7.公司名称下方标注厂址和电话;8.瓶盖上部是红色,下部是黄色,承装器皿是绿色柱形酒瓶。2012年9月5日前天津佳酿酒厂生产的明华牌佳酿白酒的标签背景为红色,正中位置为金色楷体“佳酿”二字,瓶体为绿色柱状。2012年9月5日后,天津佳酿酒厂变更了明华牌佳酿白酒的包装,主要特征为:1.标签背景为黄色;2.正上方为明华图形商标,图形商标两侧分别为“注册”、“商标”四字;3.正中位置为楷体“佳酿”二字;4.两侧为其注册的两条龙图形商标;5.下方标注公司名称;6.公司名称上方标注酒精度、净含量、配料表;7.公司名称下方标注厂址和电话;8.瓶盖上部是红色,下部是黄色,瓶体为绿色柱形酒瓶。津酒公司称天津佳酿酒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请求:判令天津佳酿酒厂立即停止使用明华牌佳酿白酒侵权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津酒公司自20世纪80年代即开始生产销售新港牌佳酿白酒且持续至今。该酒面向全国销售,主要销售范围为京津冀地区,属于低端白酒,消费人群较为广泛。该酒于1984年至1997年间分别获得了诸如“优质产品称号”、“合理化建设优秀成果”、“天津市场最畅销商品”、“白酒精品”、“中国首届大众名白酒”及“天津市质量监督免检产品”等荣誉。基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新港牌佳酿白酒上市销售时间较长且持续至今,在其销售区域内特别是天津及其周边区域的低端白酒市场上取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津酒公司生产销售的新港牌佳酿白酒特有的包装、装潢体现为该产品标签的背景颜色与字体、图形所形成的整体布局设计。经对比,天津佳酿酒厂生产、销售的明华牌佳酿白酒与新港牌佳酿白酒在商品标签的包装上构成近似,造成和津酒公司知名商品相混淆。故,判决天津佳酿酒厂停止在明华牌佳酿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新港牌佳酿白酒商品特有的包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津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法院明确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首先,需要依法认定涉案新港牌佳酿白酒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需要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次,要依法认定涉案新港牌佳酿白酒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即新港牌佳酿白酒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然后,将被诉侵权商品与佳酿白酒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最后,判断两者的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会造成购买者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佳酿白酒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津酒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得出仿冒行为是否成立的结论。该案的判决保护了津酒集团佳酿白酒特有的包装、装潢,维护了津酒集团的市场竞争地位,有效制止了“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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