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天津高院: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6

发布时间:2016-04-21 08:41商业秘密网

  6.北京美坚默克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默克(天津)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4)和知民初字第0411号

  【案情摘要】北京美坚默克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坚默克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拥有“默克” 商标及“MMK及图”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其中,“默克” 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2012年7月26日,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MMK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默克(天津)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克(天津)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日,自1999年对外销售以“MK”命名的系列化工制剂。其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塑料桶进行包装,在塑料桶的前侧上部标有“MK系列”字样,下侧标有“默克(天津)公司”字样,桶侧纸签上标有“默克”、“MK系列”字样,桶盖处印制“默克”字样。默克(天津)公司自2005年开始至2014年持续性地在行业内知名专业刊物进行广告宣传,于2013年被天津市电镀工程学会认定为“天津市电镀行业优秀企业”。北京美坚默克公司称默克(天津)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故起诉请求:判令默克(天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鉴于默克(天津)公司对“默克”、“MK”标识的使用是持续性不间断的,因此本案的裁判应以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作为依据。默克(天津)公司对“默克”及“MK”标识的对外使用起始于1999年,在时间上要早于北京美坚默克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默克(天津)公司所经营的商标先用权所附着的商品与北京美坚默克公司所经营的商标专用权所附着的商品应属同一种类商品。默克(天津)公司在先使用的“默克”和“MK”商标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因此,默克(天津)公司对其使用的“默克”及“MK”商标标识应享有商标先用权,北京美坚默克公司无权禁止默克(天津)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默克”及“MK”商标标识。故,判决驳回北京美坚默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典型案件。2013年修订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对商标先用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商标先用权是对商标专用权行使时的一种限定,商标先用权条款在适用时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具有在先使用的客观事实,商标先用权与商标专用权附着的商品应属同种或类似商品,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应具有一定影响。此外,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已具有一定影响时,除援引相关法定标准外,还应考量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做出判断。本案对于商标先用权的判断标准做出了明确界定,保证了商标先用权得以保护与防止滥用之间的尺度平衡,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