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1
1.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号、(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9号
【案情摘要】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客特公司)系一家从事房车设计改装的生产企业,为有效专利“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系以美国“福特E350型”汽车作为原型车进行设计改装后取得。被诉侵权房车系案外人上海申昱公司以美国“福特E350型”汽车作为原型车的改装车。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之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展销了被诉侵权房车。上海星客特公司称天津世之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起诉请求:判令天津世之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及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汽车,按实际销售所得利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判断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考虑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涉案专利产品是一款根据原型车设计改装的房车,其经过设计改装的部位在于车辆的顶部、前部、中部以及后部,同时这些部位中又包含了体现设计人员新颖的设计构思和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创新性设计特征,因此可以看出这些部位为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改装提供了较大的设计自由度,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产品是一款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一般消费者在对涉案专利产品房车设计改装前后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常识性了解、且通晓相关房车的外观设计状况的情况下,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比较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时,创新部分、主视部分以及容易观察的部位所体现的相同设计特征,会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突出的视觉冲击力,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造成的显著影响更大,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天津世之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上海星客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上海星客特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较为新颖且具有典型意义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涉案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均是在进口原型车基础上进行改装而成的房车,该类产品系我国近年来汽车市场新兴的产品,对于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界定及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判断,是本案的焦点及关键。案件审理中,二审法院大胆引入了设计空间作为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要素,具有现实需要和可操作性。因设计空间体现了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一般消费者作为与专利产品同类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其购买的过程即是在市场中经过广泛的对比和辨识的过程。本案中,改装房车整体的设计空间较大,涉案专利新颖性的设计特征较多,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的相同设计特征均体现在上述体现新颖性的设计特征上,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将设计空间作为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准确认定相同设计特征对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的影响,使得主观性较强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更加客观,有利于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万众创新”背景下保护创新时代主题。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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