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用别人的歌拒不付费 长春12家KTV老板成“老赖”

发布时间:2016-04-19 10:54商业秘密网

  4月16日,记者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了解到,长春有12家KTV用了别人的歌却一直不付费,12位老板成为“老赖”,上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用了别人的歌不付费

  记者了解到,这些KTV有着同一原告,就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记者联系到该协会吉林省总干事秋女士。秋女士告诉记者,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银庄音乐会所用了《Love Rain》等175首歌曲音像,这175首歌的放映权、复制权属于我们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有,我们有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银庄音乐会所却一直没有付版权费,法院已判决生效,但对方拒绝付费。”

  2014年8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庄音乐会所老板张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张某某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Love Rain》等175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1万元。

  判决后,张某某始终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今年3月24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将张某某上传至“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成了“老赖”。

  KTV:用的是设备里带的歌

  4月16日,记者联系了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庄音乐会所,会所孙经理表示,张某某是会所老板,已经出国了。据他所知,KTV所用的歌曲是购买的设备带的,侵权涉及不到店里,每家KTV用的设备不一样,用的歌曲都是设备里的,会所每次添加歌曲都由设备厂家来做,会所没有侵权,如果起诉的话应起诉设备厂家。

  对于法院判决,孙经理表示并不太了解,因为老板在国外,无法联系上。

  据了解,KTV前身为上个世纪80年代的卡拉OK,其发展的前20多年一直吃着“免费的午餐”,在使用时经营者只支付音频费用,却几乎从来没有支付伴唱的音像作品费用。

  2007年1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台《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其中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同时规定: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吉林省版权使用费为8.5元/包房/天,“但请示协会批准后,一直按照4.25元/包房/天收取,即便是这样,还是有很多经营者拒付费用。”秋女士说。

  12家KTV老板成“老赖”

  不只张某某没有支付版权费用,长春还有11家KTV拒不支付费用。这11家KTV是:

  朝阳区同达鼎月练歌场;经开区麦克疯酒店;朝阳区银乐迪餐饮娱乐会所同志街店;经开区越夜歌厅;绿园区歌酷酒店;朝阳区想唱就唱酒店;二道区同一首歌歌厅;汽车区乐艺酒店;高新园区麦田练歌厅;长春市圣地亚哥酒店;南关区温歌华酒店。

  4月16日,记者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这12家KTV因使用音像作品拒付费用,相关信息已上传至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即“老赖”。

  记者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查询发现,被公布的KTV老板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删除涉案的音乐作品,并赔偿相关损失数万元。但对于法院的判决,涉案KTV的老板全部未履行。

  法官表示,下一步还会将这些失信人通过市内的大屏幕向社会公布。

(作者:文直,来源:新文化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