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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责令付工资仍不付 应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6-04-19 10:4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2013年11月下旬,张某到某制衣公司从事车工工作。2015年8月1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制衣公司补发拖欠的5个月的劳动报酬。

  监察部门查实张某反映的情况后,向制衣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限制衣公司限期补发张某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须按应付工资的100%向张某加付赔偿金。限期期满后,制衣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衣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补足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须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制衣公司无故拖欠张某5个月的劳动报酬,属于违法行为。制衣公司在收到监察部门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后,应当在限期内及时补发张某劳动报酬,但该公司仍拒绝履行义务。所以,张某要求制衣公司加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委裁决:制衣公司支付张某劳动报酬、赔偿金等共计2.55万元。

(作者:夏培奖,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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