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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10

发布时间:2016-04-13 14:35商业秘密网

  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贾志刚

  被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被告:佛山人民广播电台(简称佛山电台)

  被告:谢峥嵘

  法院认为: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使用时不应对他人的作品加以改动,或是仅能容许以播讲为需要的适当改动,而本案中佛山电台在使用图书的过程中未给贾志刚署名,且对图书的改动使用明显已超过适度的范围。在《听世界春秋》两年多的播出时间里,一直未在节目中提及贾志刚,仅有最后一期节目曾表明过贾志刚的原作作者身份,故佛山电台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谢峥嵘系佛山电台的员工,其演播《听世界春秋》节目系为完成佛山电台交办工作的职务行为,且双方约定因履行职务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归佛山电台所有,故因其演播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应由佛山电台承担。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光盘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创新性评价】

  本案首次对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判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1)法定许可允许对原作进行改动,但改动应当是为了满足广播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增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2)署名是法定许可的应有之意,是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之一。该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法中对于法定许可构成要件的规定,也有利于协调和实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文化艺术作品合法传播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作者:知产库,来源: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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