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6
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创公司)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简称启航考试学校)
被告: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启航公司)
【创新性评价】
本案是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先用抗辩权的典型案件。该条款适用条件主要有四项:一是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之所以将在先使用时间点确定为“申请日”,而非“注册日”,意在引导社会公众将其商标进行注册,而非仅仅进行使用。二是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对该要件的把握应把在先使用是否出于善意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并非只要商标注册人早于在先使用人对商标进行了使用便当然认定先用抗辩不成立。如商标注册人虽存在在先使用行为,但在先使用人对此不知晓,也不存在其他恶意情形的,即不能因商标注册人具有在先使用行为而否认先用抗辩权成立。三是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四是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对“原有范围”的理解应从所涉“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着手考虑。在后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应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相同”,但商标在后使用行为的规模不受在先使用规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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