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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4

发布时间:2016-04-12 09:02商业秘密网

  4.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浙知终字第71号】

  【入选理由】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互联网竞争手段层出不穷,有些竞争行为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给行为合法性判断带来一定困难。本案涉及百度推广链接商业模式下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将他人企业名称设置为其网站推广链接的搜索关键词,只要网络用户在百度上输入该关键词进行搜索,就会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其网站的推广链接。二审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的理念,综合考量权利标识的知名度、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在客观上是否导致权利人受损等因素,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在损害后果方面,二审法院并未局限于传统的混淆误认思路,而将损害形式扩展至利用他人标识吸引用户注意力,进而攫取他人客户资源的层面,具有较强的创新意义,也有效规制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公司)主营“畅想”系列外贸管理软件,其软件产品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主营“富通天下”系列外贸管理软件。各方当事人均位于宁波市,系外贸软件行业的同业竞争者。中源公司和中晟公司在百度公司提供的推广链接服务中,将“畅想软件”、“宁波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设置为其网站的搜索关键词,以推广“富通天下”软件。畅想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另有其他几项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源、中晟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畅想公司致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61100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畅想公司关于中源、中晟公司相关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的主张成立。对于中源、中晟公司将畅想公司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该行为系在网站后台使用畅想公司的企业名称,在搜索结果所指向的中源、中晟公司网站信息中,并未出现“畅想”字样,而是明确标注了“富通天下”字样。此外,搜索结果显示该两公司信息的标题旁标有“推广链接”字样,将百度推广的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区分开来,而自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即为畅想公司的相关信息,故在相关公众对百度推广的竞价排名与自然搜索结果具备基本区分能力的情况下,不会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相关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畅想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遂于2015年2月5日判决:驳回畅想公司关于企业名称侵权的诉请,仅支持了关于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的部分诉请。

  一审判决后,畅想公司及中源、中晟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设置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系相互熟知的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在无任何正当事由的情况下,中源、中晟公司将畅想公司的企业名称作为百度推广链接的搜索关键词,显然具有不当利用畅想公司商誉,攫取其客户资源,以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主观故意。当用户搜索“畅想软件”时,位列搜索结果首行的“富通天下”广告推送极可能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客观上会增加中源、中晟公司网站的点击量,亦极可能影响到客户的后续选择,给该两公司带来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被诉侵权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可责性,应给予明确的否定性评价。遂于同年7月17日改判:中源、中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停止在百度推广服务中使用“畅想软件”、“宁波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搜索关键词;连续三日刊登对畅想公司的致歉声明;共同赔偿畅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审宣判后,中源、中晟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作者:知产库,来源: 浙江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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