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对吴江区国土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2016年4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因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分别擅自建造堆场、厂房、停车场等设施。针对梅臻宏等三人的违法行为,吴江区同里、汾湖、平望国土资源分局(所)分别向三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5月8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4月28日向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各自拆除所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梅臻宏等三人一直未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该局也一直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于2015年11月12日向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土地原状,避免土地资源造成毁坏。但该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梅臻宏等三人所占用的耕地仍未恢复土地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对此,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江苏省确定的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对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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