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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未规定,垄断纠纷可否由知产法院管辖?(附二审裁定)

发布时间:2016-04-08 08:59商业秘密网

  案号:

  一审:(2014)京知民初字第146号

  二审:(2015)高民(知)终字第02717号

  二审合议庭:

  薛强 谷升 魏志坚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明确表述其下发目的是为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并依据《知产法院管辖规定》等规定作出的,故《通知》系在《知产法院管辖规定》未明确排除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垄断纠纷案件的前提下对该规定作出的补充说明。

  附二审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知)终字第02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九龙商厦。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56号4号楼109部位。

  法定代表人ROGERMERRILLBIR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军伟,男,1985年5月2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双井店)、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军伟垄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1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田军伟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2月7日,其在家乐福双井店购得雅培婴儿配方奶粉一件,金额261元。2013年7月9日雅培公司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即日起对主力产品系列进行价格调整,下降幅度为4%至12%。2013年8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雅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有关规定为由,对雅培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家乐福双井店与雅培公司通过非法的价格垄断,迫使原告以不公平的高价购得雅培公司生产的雅培婴儿配方奶粉,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10.44元;2、两被告承担其维权的合理开支3000元;

  一审法院向被告家乐福双井店及雅培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家乐福双井店及雅培公司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家乐福双井店认为,本案为因买卖合同关系引发的垄断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其地域管辖应根据家乐福双井店及雅培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确定,应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相应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简称《知产法院管辖规定》)未涉及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管辖垄断纠纷,本案不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相应人民法院管辖。

  雅培公司认为,本案若为合同纠纷,应当由家乐福双井店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理;若为侵权纠纷,应当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的诉求,本案为基于原告在家乐福双井店购得雅培公司生产的雅培婴儿配方奶粉,涉嫌两被告通过垄断协议损害他人利益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为垄断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家乐福双井店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垄断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级案由下的三级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虽然未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管辖垄断纠纷,但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并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在《知产法院管辖规定》未明确排除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垄断纠纷案件的前提下,《通知》起到了补充说明的作用。该院具有对我市辖区内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故裁定驳回家乐福双井店及雅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家乐福双井店及雅培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家乐福双井店和雅培公司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垄断纠纷”属于竞争纠纷案件而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认定本案属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结论是错误的。且本案起诉时《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尚未施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田军伟对家乐福双井店及雅培公司的上诉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垄断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家乐福双井店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其次,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明确表述其下发目的是为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并依据《知产法院管辖规定》等规定作出的,故《通知》系在《知产法院管辖规定》未明确排除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垄断纠纷案件的前提下对该规定作出的补充说明。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原告田军伟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家乐福双井店及雅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家乐福双井店及雅培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强

  代理审判员 谷升

  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衣芮萱

(作者:知产库,来源: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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