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 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
李某2013底年入职济南某公司,今年初离开公司另谋高就。离开前,李某称自己2015年未休年休假,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被拒绝。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5天的工资报酬,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补发工资差额1400元。
该公司辩称,公司曾多次询问过李某是否要休年休假,李某均口头表示不休,不存在支付未休假工资的理由。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即使李某曾口头提出不休年休假,由于未形成书面材料,公司也是没有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5天的工资报酬。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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