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先例判决指导审判工作制度的创新实践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求,去年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在北京推行以先例判决指导审判工作的制度,从而将北京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案例指导工作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缘起与平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例判决指导制度的建立,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并成为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研究基地。北京市三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可以参与这项试点,科研院校、律师协会、研究机构及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等单位及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合作。这项改革试图通过探索并试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逐步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深化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凝聚知识产权司法智慧,推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统一,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交流与研究。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第一,注重理论化建设,把基地建成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结合知识产权司法的实践需求,创新研究机制,充分利用法官和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积累经验并做出贡献。
第二,注重规范化建设,把基地建成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发现识别中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建立案例收集机制、论证机制、审查机制等,做好指导性案例的发现和识别工作。同时,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通过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注重信息化建设,把基地建成知识产权指导案例信息智能汇集中心。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设丰富齐全、安全可靠、智能友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动3家知识产权法院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为智慧型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奠定基础。
第四,注重开放化建设,把基地建成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综合服务中心。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人员及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检索服务,方便广大法官和业界人士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研究成果。
改革方案与工作规划
按照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制定的改革方案和工作计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该基地计划用3至5年时间,建成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案例发现识别中心、信息智能汇集中心和全国综合服务中心。
第一,2015年上半年完成了案例指导研究基地的挂牌成立工作,下半年完成了机构设置、人员选任、专家委员会组建、基地运行规则、案例生成机制、办公基建、信息化建设、人财物保障等各方面的设计、研究、论证、审批及立项等工作,并引导全市知识产权法官和律师率先形成案例思维以及探索实践案例指导制度工作。
第二,2016至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完成数据库开发建设及上线试运行工作,探索实践案例思维的形成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初步建成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机制和软硬件系统,使案例数据库进一步丰富,案例查找、筛选、运用日趋完善,建成案例发现识别中心和信息智能汇集中心。
第三,2018至2019年,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力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与国际数据库对接合作,把基地建成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和全国综合服务中心。
“先例判决”的创新性应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最为齐全、数量最多。同时,北京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案例研究方面也排在全国法院前列,这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施和创新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在具体措辞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时也使用“判例”一词,但这只是先例判决的简称,而不是普通法系“判例法”意义上的判例,因为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判例法的效力。
第一,确定先例判决的地位。当前可行的先例判决指导制度,应当是在坚持成文法制度下的以“法律为主、判例为辅”为原则的制度,判例的作用在于当法律规定不明时,解释法律;当法律规定有漏洞时,补充法律;当法律规定有冲突时,协调法律;当法律没有规定时,创设规则。判例制度并不改变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动摇我国的法律根基。也就是说,法官完全依据法律进行裁判,可以不考虑先例,但事实上,法官不得不考虑和遵守先例,偏离先例只能成为例外,即判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在被识别为“同类案件”的前提下,与前案判决明显冲突的后案判决可能成为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及上级法院改判的理由,或者成为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提起再审的事由。
第二,先例判决的效力。判例的效力可概括为“前后左右上下”原则,即法院判决要遵循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先例,在后判决要遵循在前的先例,同级法院之间要互相尊重先例。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正式的法律拘束力,其他法院的裁判均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级别越高的法院,其作出的判例就越权威,拘束力也就越大。如果下级法院不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就会面临被推翻的风险。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实行办法(草案)》第七条的规定,将先例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以下九级: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年度案例、最高法院的其他先例、高级法院典型案例、高级法院参阅案例、高级法院的其他先例、中级法院先例、基层法院先例和域外先例。
第三,具体机制要建立配套措施。一是改革裁判文书。与目前相对封闭的裁判文书撰写体例相比,判例指导制度要求在后案件需要对先例进行识别,识别案件的依据是裁判理由部分的“事实”,法官的事实认定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之间、法律事实与法律要件及法律规范适用之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与回应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之间,这些逻辑关系均须明晰。相应的,在制作文书时,需要改革文书说理方式,撰写判例要旨,并抽象出司法规则。二是培育判例思维。司法判例并不是被制定的,而是逐步“形成”的,是法律共同体按照逐渐形成的同质化的思维惯性或技术模型而形成的裁判理论;判例的权威或效力也不是被赋予或强加的,而是被“遵从”的,是那些已成为法律人共识的裁判理论在具体案件中被具体法官自觉地或惯性地服从。这样的理论、同质、思维惯性和相应的自觉服从,需要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长期积累。因此,判例意识需要融入法官审判实务中,使每一个法官和律师都有遵循判例的意识和创设判例的意识,包括允许律师在庭审抗辩时引用判例,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和阐释判例等。三是建立先进的数据库系统。实现裁判文书及时更新,实现按照法条、法理、法院、法官、律师、判决时间、裁判要旨等多种方式的检索,以便于法官、学者、律师和公众使用。四是建立推翻先例的调节机制。为保持判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推翻先例不能时常发生,而应当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谨慎。推翻先例实质是法院在相互冲突的诸多价值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必须适应时代进行自我变革时才可以推翻先例。因此,推翻先例时必须要依靠发达的甄别技术和足够充分的理由,辅之以特殊的调节机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要求推翻先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并由上级法院作出对社会公开的裁定,且裁定必须说明理由。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不仅是加强审判业务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沟通司法与社会、沟通法律与现实,拓展司法社会功能的重要载体。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充分发挥了指导性案例的典型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生动地向社会展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和合理确定权利界限的职能作用,形象地传播了知识产权法治理念,提高了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知识产权法律界初步形成了重视案例、研究案例和运用案例的良好氛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改革还只是刚刚开始,很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在这一专业领域里率先建立系统的案例指导或先例判决指导制度,是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试验田,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良好、有序的发展。
(作者:蒋惠岭 杨奕,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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