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5000元的有奖销售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王某在某商家的有奖销售中发现中了10万元大奖,商家却拒绝兑奖。王某咨询律师,被告知有奖销售超出5000元限额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王某该如何维权?对此,笔者认为,超过5000元限额的有奖销售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应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双方争议。
超过5000元奖金的有奖销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有奖销售属于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是商家通过给予奖励以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商品的活动。有奖销售形成的是射幸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双方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商家设奖目的在于促销,而消费者获奖是购买商品的一种预期不确定利益,双方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商家尚需承担给付奖品的附随义务。但有奖销售活动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那么,有奖销售就属于无效合同行为。
超过5000元限额的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商家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其对消费者如何承担责任呢?有人认为,违法的有奖销售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的中奖也无效;也有人认为,商家仍应按照约定对中奖的消费者支付奖品。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欠妥。超过5000元限额的有奖销售属于无效合同行为,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在超过5000元限额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如果商家拒不支付奖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购买的商品,并且还可要求商家承担因购买商品而受到的损失,包括支付商品价款及利息、差旅费用、误工费用以及预期利益等。
(作者:兰蔚生,来源:正义网)- 上一篇:父子分家以房抵债善意行为买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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