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之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曲建方著作权纠纷案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曲建方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凌崧 陆凤玉 胡宓
【案情简介】
涉案“阿凡提”等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由曲建方于上世纪70年代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美影厂”)工作期间为完成《阿凡提—种金子》美术影片的拍摄而创作。涉案角色造型创作完成后,美影厂将其投入了涉案影片和后续影片的拍摄并出版发行了相关音像制品,另还曾许可他人在银行卡上使用涉案角色形象;而曲建方在涉案影片公开发行前,即使用涉案作品在期刊上发表连环画和形象插图,后又持续以涉案作品对外投稿并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阿凡提”等角色形象拍摄动画片,将“阿凡提”等角色形象授权他人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手机动漫项目等载体中使用。期间,曲建方于1989年2月从美影厂离职,于1996年7月取得“阿凡提”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美影厂和曲建方均因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涉案角色形象而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过权利,也分别被相关法院确认为涉案角色形象的权利人,但至本案诉讼前,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创作距今已有三十余年,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著作权法》尚未颁布实施,美影厂也没有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充分考虑作品创作时无法可依的现实,综合考量创作背景和过程、当事人的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考虑公平、诚信等因素来进行审查判定。据此,涉案作品著作权财产权应由曲建方和美影厂共同享有。
【点评】
特定历史时期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司法实践中较具争议性的问题,当时尚未建立著作权制度,作者、单位乃至整体社会都普遍缺乏著作权意识,作者与所在单位的权利问题处于模糊地带;著作权制度建立以后,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权利意识觉醒,此类问题也逐渐突出。涉案角色造型创作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当时著作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权利归属不宜直接适用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所确定的判断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判断结论与当事人的实际预期不一致的结果。
曲建方作为美影厂的职工,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其职责所在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符合当时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美影厂和曲建方通过诉讼主张涉案角色造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在涉案作品创作完成的三十余年后,因此,还应当深入探究自作品创作完成至美影厂提起本案诉讼整个期间当事人对涉案角色造型的使用支配、权利主张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公平、诚信原则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长达三十余年的期间内,美影厂与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美影厂在知道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直未表异议也未主动启动救济程序向曲建方主张权利,此种状态已足以使曲建方信赖其可以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和支配相关权利。法院根据民法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对当事人权益审查判断,由此作出涉案作品的财产权应归于当事人共有的判决。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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