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之阿托伐他汀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阿托伐他汀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7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89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合议庭:周翔 罗霞 周云川
【案情简介】
强力降脂药物立普妥是美国辉瑞公司的明星产品,沃尼尔·朗伯公司拥有该药品活性成分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的中国专利权(ZL96195564.3)。在2007年与北京嘉林药业的侵权诉讼中,嘉林药业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先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含1-8摩尔水的I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专利复审委以该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北京高院二审认为,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未对涉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整体考虑,撤销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最高院对本案进行提审,认为技术方案的再现和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的评价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应首先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然后再确认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最终最高院维持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的决定,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判断之间的关系;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必须是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产生预期效果三者同时满足,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是前提,再考虑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实现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案还明确了化合物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当发明是一种化合物时,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及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同时,说明书中还应当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发明对化合物水含量的确认在说明书中并未进行清楚和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无法确认本专利可以实现,不能制备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医药领域与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本案也因涉及公益诉讼而广受关注。专利制度的本质在于以公开换取保护,而专利保护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故必须重视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在充分尊重发明创造的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合法途径,对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