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视频聚合平台的责任?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手机端和电视机端的视频聚合类应用软件迅速普及。一些视频聚合类应用软件号称其拥有所有视频网站内容资源,以去广告、内容全、无需安装各视频网站APP即可在线播放高清视频作为噱头招揽用户,并通过破解各大视频网站的技术保护措施直接窃取各大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资源,通过其软件播放器直接向其用户提供在线观看服务,并获取非法利益,从而引发大量侵权盗版纠纷,如“腾讯诉快看影视案”等。这种侵权行为大量存在,侵犯了各大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亟待进行法律规范。
侵权链接影响行业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4.61亿,其中手机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3.54亿,移动端已经成为我国网民消费网络视频的主要平台。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移动端视频聚合APP以盗链、破坏正版视频技术保护措施等方式,非法提供正版网站的视频资源,在构成直接侵权的同时,也构成对正版视频网站的实质替代,对产业发展带来很大影响。
涉嫌盗链的深链聚合软件不同于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搜狐等正版视频网站,他们不购买版权、不架设服务器,更不会把内容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只是通过非法手段破解正版视频网站的身份验证系统,绕过广告服务器,冒充特权用户从服务器直接骗取视频内容地址等,将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在其自有的播放器里进行播放和呈现,正版视频网站的服务器就成了这些深链聚合软件的外置服务器,进而实现了对正版视频网站的实质性替代。
同时,这类深链聚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链接,背离了链接的本质。一般意义上的搜索、链接服务是指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通过搜索、链接、跳转等方式帮助用户定位所需信息,并不实质提供被链网站的版权内容,用户实质获得完整版权内容的渠道和平台必须在合法的被链接内容网站。这是基于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分销的商业逻辑,更是维护版权市场良性运行的法律制度要求。正如“腾讯诉快看影视案”中法官所言,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与各网站分别签订许可合同,根据不同的许可期限、范围和权限等内容收取不同的许可费用。同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会约定被链网站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防止盗链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证对其授权作品的有效控制。如果被授权的网站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使用作品或未获取授权的第三方网站破坏被链网站的技术措施,会减少潜在交易机会和分销收入,导致权利人对作品的传播范围、方式失去控制,进而影响其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链接服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标注来源、完全跳转、完整呈现、跳转后脱离聚合平台。同时,未经被链接网站许可,不得以深度链接或盗链等方式抓取被链接网站的内容资源或从事其他能够对被链接网站构成实质性替代的行为。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搜索链接服务,因而不能寻求“避风港规则”保护。
综合考量确定侵权标准
在聚合盗链构成侵权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应该理性回归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与法律协调的制度要义。
在产业、技术、法律协同发展原则上,法律需应产业和技术而变,而且法律重在调整行为而非技术本身。笔者认为,同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可以由很多不同的技术手段得以实现;同一种技术手段,可能由于行为人的使用方式不同而构成法律意义上不同的行为。因此,将“技术行为”与“法律行为”对应起来的“服务器标准”,显然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在深链聚合技术和云计算技术广泛发展应用的今天,问题越发突出。技术的革新引发新的产业生态,新的产业生态发展呼唤与时俱进的法律规则,法律唯有从技术细节中脱离出来,从行为着手,回归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原义,制定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需求、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新的法律规则。
著作权法的核心就是保护权利人对其版权作品的控制,具体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对版权作品网络传播行为的控制。在深链聚合和云计算技术时代,仅仅依靠“是否上传至服务器”这种判断依据,已经难以使得权利人控制自己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也有违著作权法的本义。回归著作权法的本义,很明显的一点就是注重把握行为本质而不是侧重于技术手段。只要某种技术手段能够实质性地使得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无论此种技术手段是否需要将版权作品上传至服务器,都应该认定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在认定侵权时,依旧应该回到侵权责任法体系之下,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定。从聚合侵权行为的论证来看,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客观方面,非法聚合、盗链类软件产品实施了内容提供行为,在其经营的软件产品上在线播放正版视频网站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部作品。第二,在主观方面,非法聚合、盗链类软件产品的提供者有侵权的故意,有将相关视频作为内容提供的主观故意。第三,在损害后果上,设链网站对被链网站形成了实质性的替代,给被链网站造成了损害,包括使用户对于分页视频内容制作者与权属产生误认、对于视频来源产生混淆、减少被链网站的交易机会,以及给被链网站的主页访问量与广告收益及用户黏性造成明显损害。第四,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深度链接、盗链和普通链接在技术属性、链接目的、控制能力上都有显著的区别。从事深度链接和盗链的设链网站主观上不是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其目的是直接提供视频内容,客观上也达到了用户在设链网站上获取视频内容的效果。因此,深度链接、盗链是一种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技术中立”的本意是为保护技术发展以促进行业进步,但当下,越来越多侵权者以“技术中立”之名企图侥幸逃避侵权责任,实则背离了行业规则与司法原则。笔者认为,移动端视频聚合并非不可行,但应尊重行业正版秩序规则与版权人合法权利,应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获得许可,同时做到“完全跳转、完整呈现、显示来源以及脱离聚合平台”,方能适用“避风港规则”,从而实现利益双赢而非“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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