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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的权属认定 ——从“weixin.com”域名权属纠纷案谈起

发布时间:2016-03-28 09:3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今年1月29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对weixin.com域名纠纷做出仲裁裁决,将weixin.com域名转移给腾讯。随后,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明就该争议域名的权属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并继续持有和使用。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提起域名争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争议域名与商标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域名持有人的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本文将从这三点出发,对仲裁裁决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就域名对商标的合理使用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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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weixin.com”域名权属纠纷案

  今年2月,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明(统称为将至)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为腾讯)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注册和使用weixin.com域名(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确认其对weixin.com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该域名。目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2000年11月21日,weixin.com域名注册,注册人为“Haishen Yang”。随后争议域名注册人多次发生变更。

  2011年年初,腾讯于向公众推出“微信”概念。

  2011年10月25日,腾讯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香港以及马来西亚等地区和国家注册包含“weixin”“微信”字样的商标。

  2015年2月至4月,weixin.com由“sun libin”转让给“li ming”。

  2015年6月,weixin.com转让至“li zhu”。

  2015年7月10日或之前,weixin.com又转让给“li ming”。

  2015年12月1日,腾讯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就域名weixin.com提出投诉。

  2016年1月29日,仲裁中心三人专家组经审理后做出裁决,weixin.com域名转移给腾讯。

  2016年2月,将至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将至认为,其获取域名的目的并非向腾讯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也不是为了阻止腾讯以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更不是为了破坏腾讯的正常业务。将至在网站www.weixin.com的显著位置加注了“非官方”字样,并用突出字号明确声明网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不具有恶意。

  二、仲裁裁决内容分析

  今年1月29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三人专家组以2:1的意见裁决weixin.com域名转移给腾讯(投诉人)。[1]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简称《政策》或UDRP)第4条a项规定,域名争议仲裁请求需要满足三个条件:(i)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ii)被投诉方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iii)被投诉方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与仲裁意见都是围绕该项规定的三个条件进行阐释的。

  (一)双方主张

  1.腾讯(投诉人)主张

  (1)weixin.com完整包含腾讯公司的weixin商标,而weixin又是其中文微信商标的汉语拼音。争议域名与该公司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weixin”不是英语中的惯常词,并无任何含义,被投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注册争议域名。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i被投诉人名为“li ming”,与“weixin”没有关联;ii被投诉人对“weixin”或“微信”不享有任何商标权或其他合法利益,因为被投诉人没有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iii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weixin商标或包含“weixin”的域名;iv争议域名的网站(www.weixin.com)看似投诉人“微信公众号”的资讯平台。(作者:楼婕,来源: 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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