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IP法律问题汇总
本期话题:
“中国好声音”商标版权问题症结在哪里?
1、【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商业模式可否版权保护?
2、真人秀节目会涉及哪些版权?
3、【中国好声音】中文可否注册为商标,前四季形成的商誉如何归属?
4、“第五季”(2016)【中国好声音】是否侵犯“The voice of”商标权?
5、【中国好声音】节目归类到底是41类还是38类?
6、朝阳法院按被告方拥有38类“电视节目播放”服务上的“好声音”是否足以抗辩原告诉讼请求?
7、朝阳法院案,对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会有什么影响?
8、电视节目模式的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分别如何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本期主持:乔万里 杨静安 客串主持:孫遠釗 杨永岗 赵俊杰
速录组:谢姗姗 侯秀娟 赵磊
编委会: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乔万里、张洪波、韩晓永、田小军、马晓林、白帆、贾娟、袁吉、陈欢。
背景介绍
杨静安—服委会:近期多家媒体关注到:17日早,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发出消息,称第五季《中国好声音》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与“TheVoice of”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及文字。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将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索赔300万元。
此案大致情况,我引用《新京报》的报道来介绍一下:
塔尔帕公司诉称:“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在中国等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塔尔帕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公司注册商标及其商标名称“The Voice of...”为公众所熟知。
2015年10月起,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手拿话筒的图),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在《中国电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
今天晚上,我们一起就【中国好声音】纠纷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分析其商标版权问题症结在哪里。我们还是从版权谈起,然后聚焦到案件争议的商标问题,再借助案件讨论,延伸到节目模式的保护问题。为便于讨论,请大家围绕8个议题,逐一展开。
一、【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商业模式可否版权保护?
船长◇赵俊杰:电视节目模板(类),国外有专门的协会研究。如果从版权法角度,考察是否受到保护,得落脚到“作品”。
乔万里—服委会: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智力成果应该没有争议,哪些智力成果可以形成作品需要分析论证。
杨静安—服委会:电视节目模板是否满足著作权意义上对作品的要求?
船长◇赵俊杰:模式是否具备作品的两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杨静安—服委会:有观点认为,电视节目的制作是一个综合创造的过程,它需要经过制作人员的策划、创意、选择编排素材(包含著作权法中列举的所有作品的形式),通过运用各种富有创造性的手段形成艺术作品,是创作者通过艺术形式再现和反映生活的审美活动。只要是制作人独立完成的电视节目模板就符合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条件。(彭茗慧:《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之争到底该如何保护?》)
孫遠釗:商业模式的框架本身由于涉及到功能性与共同场景的呈现,属于有限表达的范围,因此一般是没有著作权的保护。不过巴西和印度的法院有不同见解。
田小军—服委会:在琼瑶案中明确: 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
船长◇赵俊杰:@孫遠釗 如果表达受限,印度、巴西如何突破呢?
田小军—服委会:@乔万里-服委会 模板是否可受保护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临界点,也即是否可表达。
孫遠釗:这部分的法院见解恐怕是很有问题的。"感知"从来就与判断独创性无关。
赵磊—服委会:首先,电视节目模板是思想还是表达呢?
孫遠釗:印度、巴西的法院就是认为有独创性,没有解释什么。
孤单:我觉得是思想,表达不够具体。
孫遠釗:模版的本身仍然属于思想,但呈现这个模版的说明书、图像绘图等则可能有著作权。
乔万里—服委会:节目模式的组成部分,如音乐、舞蹈、图画。
张连军:@孫遠釗 如实施模版的手册等。
正正:如果模板由固定、特定的构成要素构成,有独创性的空间。
孫遠釗:这就如同打拳的基本动作没有著作权,但拍摄的照片等则有是一样的。
船长◇赵俊杰:《笑笑小电影》算模板吗?
乔万里—服委会:真人秀的“剧本”。
谢姗珊—服委会:商业模式只是类似一个游戏规则,整个节目的完整性是在于参与者,不同的参与者会体现出不同的节目,呈现出来的才是一个作品,但当中穿插了各类著作权。只是,商业模式/“游戏规则”本身,我不觉得有体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特性。
孫遠釗:@谢姗珊-服委会 赞。
在线推:拒绝参与节目模式有没有版权的讨论。
孫遠釗:对的。正解!
瑶:我记得以前有过讨论,节目本身没有著作权,有著作权的是编写的非常详尽的那本叫做宝典的制作流程。当时灿星花大钱买也买的是那个宝典。
杨永岗Younger:我认为商业模式从著作权讲就是个没有灵魂的躯壳,消费者不会单独去欣赏一个没有思想的空架,不是作品,没有版权。
乔万里—服委会:小结:节目模式本身仍然属于思想,但呈现这个模式的剧本、音乐图像绘图等则可能有著作权。
二、真人秀节目会涉及哪些版权?
乔万里—服委会:真人秀节目会涉及哪些版权?
孫遠釗:几乎所有的著作权权属都可能触及。
乔万里—服委会:@孫遠釗 赞同。
孫遠釗:要看个别案件具体的内容。
杨小坏:@孫遠釗 赞同。
杨静安—服委会: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本身呢,注意,模式本身,涉及哪些版权内容?
在线推:问题2也不需要讨论。
杨静安—服委会:在老师很间接但又很明确地表达了对前两个问题的看法。
韩晓永-服委会:真人怎么秀,节目内容可能就涉及什么形式的作品。
孫遠釗:但也同时会有许多仍然属于共同场景的部分。所以如何抽丝剥茧便是一门大艺术。
田小军—服委会:涉及太多作品啦!元素太多。
孫遠釗:国内很看重作品的形式分类,但实际上各种分类之间是并不相互排斥的。
杨静安—服委会:刚刚有观点认为电视节目模式可构成作品,可受版权保护,也提到了几乎所有版权内容都会涉及。那么,我很关注一问题是,此次塔尔帕公司开展维权行动为何不从版权入手?(此次是主张的商标侵权)
乔万里—服委会:剑走偏锋,即使涉及了几乎所有版权内容,仍不敢轻易下手。
孫遠釗:因为版权的呈现原则上是来自参与表演的人,塔尔帕公司最多只能主张享有汇编著作权。但那个范围太小,恐怕并无太大的经济实益。
张连军:@杨静安-服委会 这次被诉对象为海选组织方。不是电视节目播出方。
船长◇赵俊杰:有无诉状?
杨静安—服委会:@张连军 好的,这个细节很值得关注。也就是说,可能还没走到版权那一步。
曾德国:如果注册了英文商标,是否就必然包含了中文?
乔万里—服委会:小结:真人秀节目涉及了几乎所有版权内容,但因为版权的呈现原则上是来自参与表演的人,塔尔帕公司最多只能主张享有汇编著作权。
三、【中国好声音】中文可否注册为商标,前四季形成的商誉如何归属?
杨静安—服委会:第3个议题包括两个大的问题,先进行第一个问题,“中国好声音”是否满足《商标法》中的合法性要求而作为商标使用?
杨永岗Younger:仅就“中国好声音”这五个字而言,不能注册为商标,因为中国是我国的国名,商标中加入中国二字会导致国名滥用,有不良影响,也不能作为标志使用。
林华:嗯。
杨静安—服委会:刚刚杨永岗直接表达了观点,按照商标法规定,含“中国”文字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时面临障碍。相关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以及工商总局曾经的一个专门发文。
船长◇赵俊杰:《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乔万里—服委会:馆长否定了中国好声音商标可行性,那么中国石化、中国银行的商标注册路径,可行否?
杨静安—服委会:但@乔万里-服委会 提得好,类似于“中国石油”,很多含“中国”文字能够注册。
张月梅:显然是不一样的。
杨静安—服委会:是的,这个跟申请人本身的性质有关,是经国务院批注的央企。
杨永岗Younger:中国石化注册没我没查,中化是注册了。
曾德国:是否是以上英文及图注册了?
杨永岗Younger:中国石化是央企的名称,如果注册商标应该可以,也有争议,我们代理的央企前面带中国的就存在这个问题。
张连军:注册商标是“好声音”,而非中国好声音,第41类,只是使用中为“中国好声音”。
杨永岗Younger:央企名称前本身就带中国二字,国务院批准。
孫遠釗:为何"中国好声音"会产生不良影响呢?其中的具体价值判断是什么?
木易:“中国黄金”为注册商标。
乔万里—服委会:嗯,常规带中国的商标核准不了,曲线救国,参照中国银行、宁夏红、云南白药、杭州湾、宁波港。。。驳回后走复审证明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可行否@杨永岗 @张月梅
孫遠釗:毕竟它是面向全中国的征才演出啊,难道不是某种事实陈述?
韩晓永-服委会:上述能被注册的这些商标应该还有其历史形成原因。
杨静安—服委会:另外有个问题,就是孙老师提的,“中国好声音”确实是可以作为商标来识别的。
林华:本案识别是基于使用。
张连军:如果央视注册可能没有问题,但浙江省就有问题了。
船长◇赵俊杰:@武幼章
杨永岗Younger:“中国好声音”不可以作为商标,这个最高法在“中国劲酒”案中有解释,不适用商标法十条一款一项,应该适用八项。
杨静安—服委会: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商标法》中对于商标合法性的规定,是一个前提条件。即,某些商标即使可以作为商标识别,但违反合法性要求,就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大的方面来说,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估计会有老师对这个公共利益提出不同看法)。
张月梅:中国石化、中国银行主要是基于其长期大量使用的历史原因,客观上已经成为人所皆知的商标。
曾德国:与使用的标识差异很大。
乔万里—服委会:那么云南白药、宁夏红呢?
杨永岗Younger:国名哪能滥用,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注册个“中国某某”呀!
船长◇赵俊杰:@杨永岗(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张月梅:目前带中国或国字的审查依然从严,一般不予注册。
孫遠釗:那么如果这是个国际性的节目,从而与英国好声音、巴西好声音等等做区别呢?
船长◇赵俊杰:@杨永岗《中国家庭医生》杂志,“中国家庭医生”是商标。
韩晓永-服务会:估计那还是要区别谁是申请主体,才可以申请下来。
孫遠釗:又如"中国小姐"是否可以注册商标?
杨永岗Younger:云南、宁夏,这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理标志就可以,另外,最老商标法不限制行政区划地名注册。
曾德国:英文与中文商标之间差异很大。
杨永岗Younger:县级行政区划在杂志期刊上可以。
华师-何雅:中国好声音虽然包含中国二字,但若与它所对应的服务来说,并没有什么不良影响。最主要还是要搞清楚商标法第十条的立法目的,不能一概否定含有中国二字的商标。
船长◇赵俊杰:@张月梅 易博士集团杨洪先生有一本书《中国红》,“中国红”可以注册商标吗?
杨永岗Younger:国名不可以滥用,就是“国”字也严,别说“中国”了,不用再解释。
张月梅:不知道是否有已经注册的,现在肯定很难注册。
孫遠釗:如"中国小姐"是否可以注册商标,因为国际上就是称为Miss China?
张月梅:@孫遠釗 不能。
在线推:【@张月梅 易博士集团杨洪先生有一本书《中国红》,“中国红”可以注册商标吗?】
杨静安—服委会:张月梅老师结合实践情况解释了中国石化、中国银行可注册的原因:历史原因。以及当前从严审查的情况。因此,总体来看,当前“中国好声音”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存在较大障碍。
杨静安—服委会:那我们进入第3个议题的第二个小问题:前四季《中国好声音》所形成的商誉如何归属?这个问题又比较复杂,大家很自然地会想到近两年的加多宝王老吉之争,商誉分配问题。“The voice of”是原告方的注册商标,可能会相对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其商誉归原告方。那么,除了“The voice of”之外,前四季使用的其他标识、装潢等等,商誉如何归属?希望听到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吴尚昆:商誉的建立或积累与是否取得商标,有一定的关系吗?
船长◇赵俊杰:@杨静安-服委会 商誉的归属,目前并无明确规则。可以约定。
乔万里—服委会:回到历史话题,商标和商誉可以分离否?
杨静安—服委会:最好的办法是约定,假如此次没有约定呢?
张月梅:商誉不仅是商标的吧?
船长◇赵俊杰:@吴尚昆 这在广东高院的案例当中有提及,分离、不可分离。
孫遠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杨永岗Younger:我不认可商誉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本身商标中就包含商誉,否则所有商标可能一律价值相当了。
船长◇赵俊杰:@杨静安-服委会 没有约定,案例表明归注册商标持有人。
杨静安—服委会:@吴尚昆 孙老师的这个观点相对主流,所以相对容易讨论一些。
船长◇赵俊杰:@张月梅 商誉的形成不仅仅与商标有关,也与版权、专利及其他技术、广告投入等有关。
韩晓永-服务会:“The voice of”商标及形成的商誉,二者指向同一节目来源,应该统一归属,商标和商誉如何分割?
杨静安—服委会:这个可能有点类似于“红罐”了。
船长◇赵俊杰:@杨静安-服委会这个问题,陶鑫良老师可以分析一下。
杨静安—服委会:是的,陶老师对此问题早有研究,印象中陶老师多年前带研究生,就引导大家分析过这个问题。
孫遠釗:其他的如商品包装、装饰、标语、口号等等都是包覆在商标之上的配套。一旦商标没了,它们的功用也就失去了。因此恐怕是无法切割的。
谢姗姗—服委会:商标的功能之一是指向性,当商标的知名度提高后,与企业关联的指向性就会越来越明确。实际商誉是归属于企业的。只是商标知名后,与企业的关联度会越高,与企业的商誉捆绑会越明显。
孫遠釗:目前的商标许可协定做为制式条款,都会把商标与商誉的转让一起规定。
张月梅:@孫遠釗 对于普通商标是这样的。但电视节目似乎有些不同。
谢姗姗—服委会:@孫遠釗 老师,我觉得这句“其他的如商品包装、装饰、标语、口号等等都是包覆在商标之上的配套。”会有例外。
吴尚昆:提供台湾一个判决意见给大家参考。
润雨(黄璞琳):如果明确了“中国好声音”属绝对禁止注册为商标,那么,应考量前五季节目还使用哪些商业标识?当事人对这些商业标识归属有无约定?
杨静安—服委会:黄老师,这也是我的看法。目前不清楚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这个问题将变得复杂起来。
孫遠釗:据个人的了解,电视节目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同。只是有时电视台比较强势,要求做一些权利的保留。但那都是透过合同来达成
杨永岗Younger:如果经大量推广的商标的标志和声誉可以分开,那所有的商标就可能剩下孤独的几个字了,也不值一毛钱,甚至侵权者都可主张原告你只有符号没有商誉,要商标法何用?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只有理论。
谢姗姗—服委会:商品包装、装饰、标语、口号等是与商标配套在一起能发挥完整的商品宣传和明确指向性。但并不是必然的捆绑。
船长◇赵俊杰: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案一审判决书(第1号案)、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案一审判决书(第2号案)(见彩蛋)
张月梅:其实电视栏目名称本身并不必然是商标,如新闻联播。
杨静安—服委会:提醒一下:今晚讨论中可以适当关注其他案件的一些思路和观点,不评价其他案件本身。
赵磊—服委会:加多宝通过大量广告将之前自己多年形成的商誉成功转移过来,王老吉商誉也并不受过多影响。
船长◇赵俊杰:@林华 既判力。涉及可分与否的争议。
孫遠釗:@谢姗珊-服委会 如果不捆绑就几乎无法取得第二含意,也就无法受到保护。因为它们本质上必然是描述性的。
润雨(黄璞琳):加王案还没终审,尚无既判力呢。
船长◇赵俊杰:@润雨(黄璞琳) 终身了吧?
谢姗姗—服委会:@孫遠釗 老师找机会跟您私底下讨论。
曾德国:我认为:商标和商誉是可以分离的。
四、“第五季”(2016)【中国好声音】是否侵犯“The voice of”商标权?
杨静安—服委会: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进入第4个议题,“第五季”(2016)【中国好声音】是否侵犯“The voice of”商标权?这也将是纠纷的焦点所在。希望可以听到不同观点。
我下面发的图片是,分别是原告商标与被告所使用标识。
杜涵阳-乾缘:其实作为一个局外人我只想问一个问题:中国好声音在第一季结束以后如果灿星拥有节目的整体权益的话,那为什么第二季、第三季、第四季还要去购买原始版权?为了节约成本直接创建自己的节目模式不就好了?还用等到第五季?
孫遠釗:@杜涵阳-干缘 这就是许可合同的力道。
杨静安—服委会:大家觉得标识本身是否近似?:“The voice of”与“好声音”,近似否?
在线推:买的其实不是“版权”@杜涵阳-乾缘
船长◇赵俊杰:@杨静安-服委会近似
杨永岗Younger:@杨静安-服委会 在判断是否侵权前,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原告目前有几个有效注册商标?查过没。
杨静安—服委会:这个标识的权利状态如何?@杨永岗
曾德国:前面发的怎么不一样?没有中国好声音?
谢姗姗—服委会:似乎印象中他们协议的也不叫“版权”购买。
杨静安—服委会@杨永岗
杨永岗Younger:“The voice of”好像在41类驳回无效了。
东方欲晓:抱歉,刚刚进来,打个岔。为什么荷兰公司不主张不正当竞争?
曾德国:“The voice of”与“好声音”,不近似!
孫遠釗:如果按照伟哥案的思路,荷兰公司从未在中国使用过"好声音"来表彰它们的产品。
船长◇赵俊杰:司法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润雨(黄璞琳):如果中国好声音字样禁止注册为商标,则被告使用中文字样不宜判侵犯原告英文商标吧。
杜涵阳-乾缘:@孫遠釗如果这次灿星这样做被许可了。那么在中国,版权就更不值钱了。
曾德国:但是刚发的两张图片,如果都有中文“中国好声音”,肯定近似!
船长◇赵俊杰:@曾德国涉及中文英文商业标识的近似判断。
杨永岗Younger:初步查询,后来荷兰公司41类又申请了“The voice”,G1195978,还在审查。荷兰公司好像没有申请过中文商标。
贾宏:
船长◇赵俊杰:@杨永岗 釜底抽薪。
杨静安—服委会:印象中,新东方一位英语老师提到,“The voice of”最形象、最精辟的翻译,就是“好声音”。
船长◇赵俊杰: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张连军:不近似。
杨永岗Younger:@贾宏 你发的注册上了吗?
孫遠釗:@东方欲晓 如果原告选择用不当竞争来维权,你看要以反法的哪一条做主张呢?
张连军:起诉似乎针对使用图形商标。
贾宏:这个商标应该是核准注册的。而且2014年开具了注册证明。
东方欲晓:@孫遠釗 第二条。
曾德国:注册中的voice ,与“好声音”不是唯一对应。不近似。
船长◇赵俊杰:@孫遠釗 第二条“诚信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庄晓苑 超凡:the voice of在含义上应该不能等同于“好声音”,只是制作方这么用了。
张连军:“The voice of”在其他国家有翻译为之声。
庄晓苑 超凡:想表达“好“的意思而已吧。
孫遠釗:又是霸王条款!
张连军:如美国之声。
杨永岗Younger:@贾宏你把下面的截屏看看。
杨静安—服委会:公开资料显示:塔尔帕公司诉称,“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在中国等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这里只提到了在中国提交申请。
杨永岗Younger:只说申请
张连军:@孫遠釗 是吗?
杨静安—服委会:这也印证了杨永岗刚才的疑问,是否注册。
庄晓苑 超凡:塔尔帕公司翻译成“好声音”,多半是因为中方已经大量这么用了,才这么说。
杨永岗Younger:@贾宏哪类呀?
贾宏:41类。
东方欲晓:这两个标能说近似吗?差的远啊!
船长◇赵俊杰:金山翻译。
张连军:“好声音”是浙江方的注册商标。
张月梅:下次计论是否注册的问题,早点告我,査询方便些。
曾德国:不近似。
贾宏:白兔上显示驳回复审,官网上没有。
谢姗姗—服委会:我很不赞同动不动就用总则条款来起诉~~~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已经是兜底的~
杨永岗Younger:是不近似。
曾德国:但是如果两者都有中文“中国好声音”,就近似了!
乔万里—服委会:这两个图展示的商标使用不近似。议题4小结:“好声音”与“Thevoice of”并未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告使用中文“中国好声音”不侵权。
五、【中国好声音】节目归类到底是41类还是38类?
杨静安—服委会:我们进入议题5:【中国好声音】节目归类到底是41类还是38类?因为我们关注到被告方有提及,拥有38类“电视节目播放”服务上的“好声音”商标,这很可能成为被告方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因此,这个问题很值得讨论。再具体一点:《中国好声音》到底是41类“组织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服务还是38类“电视节目播放”服务?
庄晓苑 超凡:这一个标国际领土延伸已经完成。
马东晓:@杨静安-服委会其实这个问题要看侵权主体。
船长◇赵俊杰:@谢姗珊-服委会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林文 同志有专门研究。关于第二条属于补充条款还是兜底条款也有专门论述。
杨静安—服委会: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大家需要关注到一点,原告目前起诉所针对的行为。
杨静安—服委会:刚刚@张连军特提到了,这次起诉针对活动组织方。
杨静安—服委会:这次起诉针对活动组织方,也就是海选活动的组织方。
张连军:是 @杨静安-服委会
张连军:我以为目前争议的保护范围在38类,而非41类。
乔万里—服委会:@马东晓 以朝阳案为例。
船长◇赵俊杰:@杨静安-服委会好比下棋,不一定就是输赢结局。还有一个:和棋。
杨静安—服委会:换句话说,目前主要关注的是“中国好声音”的海选活动。
乔万里—服委会:4102、4105、3801。
杨静安—服委会:这个到底是41类“组织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服务还是38类“电视节目播放”服务?
杨静安—服委会:我个人倾向于前者,41类“组织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庄晓苑 超凡:个人认为应该是属于电视文娱节目,电视节目播放应该是为电台播放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
杨永岗Younger:38类是电信服务,比如浙江卫视的台标,不管节目的内容。41类是娱乐节目本身。肯定是41。
孫遠釗:它们彼此之间一定相互排斥么?
杨静安—服委会:孙老师,至少有个主次。主要属于哪个类别?
船长◇赵俊杰:@杨静安-服委会 好比微信等社交软件,是不是很难用尼斯分类一个框住。
孫遠釗:但不见得排斥,对吧?
庄晓苑 超凡:同意杨老师的看法。
马东晓:@杨静安-服委会那这个问题不必讨论了。
杨永岗Younger:38类是电信服务商提供的;41类是节目服务商提供的。有根本区别。
曾德国:41类“组织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服务。
乔万里—服委会:议题5小结:“中国好声音”节目归类到底是41类“组织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
六、朝阳法院按被告方拥有38类“电视节目播放”服务上的“好声音”是否足以抗辩原告诉讼请求?
杨静安—服委会:孙老师提出这个不同意见之后,我觉得第6个议题还是需要简单提一下:被告方拥有38类“电视节目播放”服务上的“好声音”是否足以抗辩原告诉讼请求?多数意见认为应该是41类,上面的问题相对明确。
张连军:@杨静安-服委会 很难。
七、朝阳法院案,对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会有什么影响?
杨静安—服委会:时间关系,进入第7个议题:朝阳法院案,对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会有什么影响?
船长◇赵俊杰:很容易让人想到“非诚勿扰”案。
张连军:应区分不同环节、程度。
船长◇赵俊杰:缘来非诚勿扰。
张连军:海选阶段应为41类。
杨静安—服委会:嗯,出谋划策,需要基于对案件更多细节的了解。
八、电视节目模式的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分别如何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杨静安—服委会:进入下一个话题,8、电视节目模式的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分别如何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张连军:电视播放为38。
孫遠釗:尽职调查、合同撰写、供给链管控。
张连军:个人认为:两点惨痛的教训:1.原创是多么重要,否则永远受制于人;2.找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审合同是多么重要,否则事后要交多少学费。
贾宏:我认为鉴于浙江卫视已经改变了节目LOGO,不会对节目制作、播出造成影响。
孫遠釗:对应备案。
庄晓苑 超凡:这个应该在合同里就把相关的权利义务做明确的约定,包括涉及的商标等标志使用等等。
船长◇赵俊杰:需要在合作合同里定明权利/权益的所有人/持有人,行使权利/权益的期限,收益等。
张连军:签订合同时没有对授权费的涨幅明确约定。
马东晓:个人觉得,本案情况下原告很难维权。
孫遠釗:尽职调查、合同撰写、供给链管控以及对应备案。
乔万里—服委会:@贾宏 前面海选阶段的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庄晓苑 超凡:嗯,这个标志对于这个节目本身的意义应该不占主要,换标的影响不会太大。
贾宏:@乔万里-服委会 承担。
杨静安—服委会:此案带来的话题很多,时间紧凑,不能逐一展开,我们约定的11:00结束时间悄然而至,有些意犹未尽。现在我宣布,今晚沙龙到此为止,下面进入自由讨论时间。感谢各位船友的倾情参与。
以下是自由沙龙时间:
张连军:以至于荷兰方在第五季漫天要价。
马东晓:原告的权益也很有限。
庄晓苑 超凡:好奇原告为啥没走违约之诉,是不是就是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到位,尤其是违约金额太低啊。
张连军:合同一年一签,没有违约之说吧。
庄晓苑 超凡:这种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到期日之后对方应当停止使用相关商业标识,现在使用了也是违约啊。
贾宏:新浪娱乐讯 今天《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公布了“好声音”换新装的消息,原本《好声音》标志性的手拿话筒的“V”造型,改成了具有金属质感的“V”造型。此前灿星因高额版权费未与版权方谈妥,唐德影业则以近4亿元高价从买下荷兰Talpa公司买下《好声音》版权。@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 可能是没有约定合同到期后的禁用条款。
庄晓苑 超凡:是,可能是这个问题,这个应该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吧。
乔万里—服委会:@马东晓#中伦 从朝阳法院公布的证据显示,2015年进行第五季2016海选时被告使用了与前面四季相同的英文图形商标等,已做证据保全。
马东晓:@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据说在香港有个合同仲裁。@乔万里-服委会那如果合同尚未解除,这种使用也没有问题啊。
乔万里—服委会:@马东晓#中伦 2015年10月起已经没有合同约束和许可了。
庄晓苑 超凡:@贾宏 看来这个案子应该是节目版权之争引发的诉讼,版权方想要换一套人马做这个节目,为了撇清与前面一个节目运作方的关系,打了一个300万的官司,让大家都知道这个事。
乔万里—服委会:所以原告才去证据保全...
sj:我了解过行业,花巨资引入节目版权,是因为有可预期的商业收益,而同样投入的成本,未必培育出成功的品牌,也许投入完全打了水漂。
孫遠釗:@sj 不过在引入这些品牌与模块之前,有好些模仿的节目就始终做不出来,因为欠缺了许多配套的know how等等,就是不行。所以花学费让自己学会、升级,大概也是个不得不经历的途径罢?但就希望这些电视台不至于掉入新的窠臼,食古不化,终究又把一个节目型态给做残了。
(作者:知产库,来源: LEGAL版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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