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精神病患者刺死 小区保安未制止物业被判担责两成
男孩被精神病患者张某从小区内追赶至小区门卫室外持刀捅死,而在岗的保安“并不在意”。悲痛之余,男孩的父母在起诉张某及其监护人的同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4年9月12日15时许,12岁男孩涛涛(化名)放学回到自家小区里,患有精神病的张某突然持刀盯上了他,涛涛被张某的举动惊吓后,往小区北大门逃离,而张某见状持刀追逐,并在北大门东侧的人行道上追上涛涛后,持刀戳刺其胸腹部等处,致涛涛当场死亡。
男孩父母诉称,案发地与门卫室近在咫尺,可在岗保安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为张某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致被害人死亡,故起诉要求张某及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物业公司对赔偿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及监护人承担因涛涛死亡而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无异议,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及监护人应赔偿男孩父母106万余元;物业公司对判决中张某及监护人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严重暴力行为发端于小区之内,终止于紧邻小区门卫室外侧,追逐中被害人与张某先后经过小区门卫室,整个暴力行为并无中断,是一个持续行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作者:黄安琪,来源:新华社)-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