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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手:实体店售假要管,网络售假更要管

发布时间:2016-03-23 09:02商业秘密网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说:“近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中的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工商部门不断采取新举措,加大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质量监管力度,通过对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

  目前,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网上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流通创新发展最有活力、最具潜力的领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2015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13亿人,网络零售交易额为3.8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32424亿元,同比增长31.6%,高于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0.9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8%。

  但互联网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灾区。据统计,全国消协组织去年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083件,其中电商购物投诉占95.41%,达19162件。“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在线市场的重要原因,除了虚拟网络本身的监管难度较大外,监管体制不健全也给一些黑心商家以可乘之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长安说。

  杨红灿介绍,《监管办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将通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都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范围,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也做到线上线下共同适用。

  “线上线下商品一体监管被写入部门规章,是这次发布的《监管办法》最大的亮点。”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线上交易的法律主体、合同关系等都是真实的,线上线下流通没有本质区别,线上线下一体监管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制度创新。”

  电商平台拒绝履行审查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抢占市场,电商巨头往往选择开放平台,然而相比于大型商超的供应链,电商渠道存在太多小型供应商,甚至个人商家,电商开放平台的管理难度大,也给假货提供了温床。国内很多知名电商平台都曾陷入假货风波。

  李长安说:“线上商店一般只需满足不同平台的基本规则即可上线,受到制约较少,因而往往滋生售假等违法经营活动;即便事发被所在平台查处后,也可以通过更名或换个平台接着卖。同时,也有少数网络平台为了抢夺客户资源,不惜降低门槛,对网络售假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电商平台对网络售假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羊毛出在羊身上,电商的利润根本上都是广大消费者带来的,电商平台必须对消费者承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的义务。电商平台在规则制定、商家选定、事中监管、大数据分析等方面都应该承担起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刘俊海说。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也被明确写入《监管办法》。杨红灿告诉记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办法》明确,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上监管仍面临跨区域合作等挑战

  网络交易的虚拟化、隐蔽性、跨区域,给传统的执法监管方式带来很大挑战。“线下商品的监管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线上监管更为复杂,异地监管不仅成本高,还可能面临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各地执法标准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这都给线上监管带来了挑战。”刘俊海说。

  杨红灿说,《监管办法》要求工商部门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发挥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商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刘俊海建议,发挥工商总局在协调流通领域监管的重要作用,如果地方监管有难度,可以尝试异地监管或提级监管。

  网上销售虽然给监管带来了难度,但也有对监管有利的一面。“网络销售都是可以留痕的,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也为监管效率提升插上了翅膀。”刘俊海说。

  此外,《监管办法》还首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举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六类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等。

  “明确列出对消费者侵害较高的不适消商品,提供了统一的监管尺度,线上线下企业都必须遵守,增强了消费者维权的可操作性。”刘俊海说。

(作者:林丽鹂,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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