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购黄金时属违法 没收主体错位要赔偿
20年前,甘肃省居民马某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以涉嫌走私黄金罪立案侦查,近20斤黄金被查扣,2015年11月,马某向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提出申请国家赔偿。18日傍晚,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就此事通报了相关情况。
20年前携带50条金条被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28日,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收到赔偿请求人马某的国家赔偿申请。接到申请后,机场公安局高度重视,及时受理并组织相关单位,严格依法做好当年案件及当事人赔偿申请的审查工作。
1996年2月29日,嫌疑人马某将50条铸有“利昌金舗”“leecheong”等字样的金条(9350克)藏匿于3个行李箱的自制夹层中,在广州白云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被安检人员查获并移交机场公安局处理。机场公安局以涉嫌走私黄金罪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依法扣押涉案黄金50条,同年3月1日,依法对马某收容审查。
1996年4月16日,经马某亲属提出,公安机关解除马某收容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限为六个月,收取10万元保证金,并明确规定马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每月18日至20日到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接受调查。此后嫌疑人马某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同年8月1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依法没收马某缴纳的保证金10万元。
涉案黄金交售款同年已上缴财政
经调查取证,1996年2月28日,嫌疑人马某从兰州携带100万人民币乘机到广州,后在深圳购买了50条金条。因马某走私黄金证据不足,但其私相购买黄金的行为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予以没收。按照《金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没收的黄金交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售兑换款886124.75元,同年9月5日,将涉案黄金交售款上缴财政。
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经审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于1996年8月1日对马某私相买卖黄金的行为处以没收黄金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马某的违法行为不应由公安机关做出没收处罚。
根据《国家赔偿法》,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赔偿决定,应给付赔偿申请人马某合计约200万元。
(作者:洪奕宜,来源:南方日报)-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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