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
案例8: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在同类市场中识别商品来源上的混乱,对权利人使用权利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属侵害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停止生产、消除影响等。
推荐理由:
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有知名度的企业,易受到恶意仿冒商标的行为侵害,侵权人又再授权给他人,使得市场混乱,且易引起连锁诉讼。本案对商业竞争中这类故意“搭便车”行为进行了惩处,对于保护投资环境、指导商业规范、维护诚信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案情与裁判: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取得图形注册商标4个服务项目的专用权:第43类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等;第30类茶饮料等;第32类奶茶、饮料制剂等。其以“贡茶茶饮系列”为主要产品,通过自营和特许加盟经营方式从事奶茶饮品生产销售。2014年成立的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茶公司)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同年成立的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以下简称贡茶虎门分公司)为其分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4年8月,样样好公司针对贡茶公司及贡茶虎门分公司在茶饮料产品销售和宣传资料中使用近似商标、采用近似风格的店铺装饰装潢、在网站进行加盟及业务拓展中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贡茶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店、门店招牌及装潢、奶茶产品上均使用与样样好公司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均在广东省从事奶茶连锁店经营业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对贡茶虎门公司的指控证据不足。判决贡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样样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判后,贡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作者:知产库,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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