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解出台逾半年 促进小额网贷向好发展
2015年年底,国内风头最劲的网贷平台——“e租宝”,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幅攀升,诉讼标的额逐年提高,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权威专家指出,司法解释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和金融改革方向,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的追求和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的渴求,对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具有深远影响。
民间借贷纠纷导致大量诉讼
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分别为72.9万件、85.5万件、102.4万、52.6万件,同比增长22.68%、17.27%、19.89%和26.1%。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间借贷案件急剧增长、审理难度加大,给民事审判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
近年来,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益凸显,风险渐增。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导致大量纠纷成讼进入法院。
早在1991年,最高法就颁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经过多年酝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去年8月,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两线三区划定保护利率红线
我国正规金融市场贷款利率,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杜万华说,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变革势在必行。司法解释对于利率的规定,可以形象地概括为“两线三区”:两线即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无效;3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即36%以上、24%至36%、24%以下。
某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陈宝国认为,金融行业风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外溢性,划定“两线三区”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发展,降低过高利率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健康发展。
司法解释不仅首次量化了民间借贷利率红线,还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意味着一向“不能见光”的企业间民间借贷,得到有条件认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认为,作为社会融资的有效补充,将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是大势所趋。只有用法律规范借贷行为,才能切实达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也便于国家加强监管,让民间金融在国家监管体系里发挥积极作用,防范风险。
明确P2P平台责任避免“踩雷”
“鑫利源正式跑路,老子就是来骗钱的,骗了你们又咋样,有本事来抓我啊。”近日,P2P网贷(即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个人对个人的贷款)平台鑫利源在其网站首页发布一份堪称“奇葩”的公告,平台负责人随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近年来,P2P网贷发展迅猛的同时,也产生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P2P平台负责人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P2P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投资了问题平台(业内称之为“踩雷”)。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解释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P2P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少网贷平台为提升投资人信任感,出台了一些兜底、担保等条款。业界专家认为,司法解释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担保条款可以成为投资人维权依据,将从法律层面推进P2P网贷行业去担保化,为P2P转型提供法律框架。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法治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最佳规范路径。规范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应该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审理中发现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审判,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 周斌,来源: 法制日报)-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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