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泄密 男子赔偿原公司3万元
《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员工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也需保密,员工在公司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违法吗?日前,厦门思明法院审理了一起国内某知名鞋企原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案件。根据判决,该员工除了立即停止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外,还需赔偿公司3万元损失。
简历涉商业泄密遭起诉
去年3月,阿乐因个人原因在原公司辞职,2个月后向国内其他鞋企投了简历。然而,就在阿乐开始找工作不久,阿乐原公司就收到了一封举报信,称阿乐在离职后应聘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将原公司未上市的跑鞋设计图纸、产品方案及订货表现作为应聘材料提供给了应聘公司。
收到举报信后,该知名鞋企立即与阿乐核实该情况。法庭上,该公司出示了公司员工同阿乐核实的通话录音。录音中,阿乐表示自己一段时间来都没有原创作品,只能用别人的作品应聘,且涉及的都是原公司尚未上市的作品。面对证据,阿乐辩解其与该员工所谈及的并不是同一份简历,自己应聘所用的图纸都是自己自行设计或从原公司官网、网店上下载的。
阿乐还表示,虽然自己同原公司在201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在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公司、机构等任职,也不得自营或合伙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应承担至少10万元的违约金,但公司在自己离职后并未按照《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在每月月底前支付合同工资的20%作为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条款,这视为公司已经放弃了对自己进行竞业禁止约束的权利。因此,阿乐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没有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判定泄密赔偿3万元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乐在录音中所说的内容与法庭上所讲的,应聘所用图纸都是自行设计或从公司官网、网店下载的说法不一致,并最终认定阿乐提交给应聘公司的简历中含有原公司尚未上市的设计图、产品方案、订货表现等。尽管阿乐和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未支付补偿金时视为公司放弃对阿乐的竞业竞争限制,但并未规定放弃对员工保密义务的要求。最终,法院认定阿乐的行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从原公司获得的未上市产品的设计图、产品方案、订货表现,并赔偿公司3万元损失。
(作者:王蕾,来源:东南早报)-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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