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民事赔偿 > 侵权赔偿 > 正文

QQ空间泄私愤 被判侵权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3-04 10:3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同样的业绩,却遭到了不同的待遇,为发泄不满,何某在QQ空间大肆发表不实言论并附上虚假照片,使同事曾某的名誉受损。近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名誉侵权纠纷,何某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

  何某与曾某同是某公司销售部的职员,两人同期进入公司,业务能力都很强,经常相互竞争。2014年两人销售业绩持平,但在年底的总结表彰中,公司却将只将曾某升任为销售部的经理,自己无法升职不说还被公司以违反规章的名义扣除5000元的工资。为此,何某大为不满,认为是曾某在公司领导面前诋毁了自己。于是,为发泄不满,何某在QQ空间里大肆发表不实言论,并附照片称曾某与客户有不正当关系并讨好公司的领导才获得升职。

  何某发布不实言论后,曾某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公司同事在背后对曾某指指点点,曾某情绪大受影响,甚至都不敢来公司上班。曾某认为何某发表不实言论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使其社会声誉受损,何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0元。

  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其QQ空间发布的内容,对曾某使用了侮辱、诽谤的等言辞,何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信息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故何某对上述不实言论的传播,存在主观上的过错。QQ作为网络社交平台,简便快捷,传播范围广,何某发布的不当言论,易引发公众对曾某的猜测,造成其社会声誉受损。故何某的行为系侵犯曾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何某在其QQ空间删除不实言论及照片,并在QQ空间上发表道歉声明,对曾某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曾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作者:欧见凤,来源:中国法院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