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公司的规章制度可能就是“1”张废纸(对照自查)
导读:很多企业埋头制定了一大堆规章制度,想据此来约束员工的行为规范,这些看似完备的规章制度,但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往往就是一张废纸。那么怎样制定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呢?若你的公司的规章制度未能满足下述制定的条件,就应该自查了。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
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的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一些职位只能有男性担任,这种规定明显不合法,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又如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不准怀孕的制度,这明显不合法。而且规章制度不合法,还可能带来相应的行政处分,比如《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制定的程序必须合法
《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劳动法》第56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而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法律规定涉及到职工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规章制度必须公示并让员工知晓
规章制度确定后应当公示,或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让劳动者签署。许多企业有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也使这些制度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建议用书面形式或包括电子文件形式,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同时要求员工签署已阅读并同意遵守该规章制度的书面文件。
四、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和补充
现实生活复杂多变、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制订当时合法的内容可能现在已不合法或者规章内容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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