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券商内核13条红线,5项“涉税”
春节后,类金融挂牌新三板被叫停之后,近日,新三板圈内在传股转公司已经内部启动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有券商根据多次窗口指导,列下13条挂牌红线标准,如存不达标情形,连进券商内核的机会都没有。经相关了解,针对于股转公司挂牌的“13条红线”目前并没有具体的官方文件下发,是由某券商根据某次内核培训所做的总结,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期华税律师针对13条内核红线,分析其中涉税事项,以期帮助计划登陆新三板的企业顺利挂牌。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13条红线中,单列并明确的涉税事项为第6条“有关小规模纳税人未整改成一般纳税人”。第3条“企业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第9条“股权管理存在严重瑕疵的或股东资格不合规的”、第12条“报告期内无持续运营记录”、第13条“出资存在重大问题存在大比例非货币性出资”属于概括性事项,虽没有明确具体的涉税问题,但是字面之下却与税息息相关。具体分析如下:
一、没有整改成一般纳税人(第6条)
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根据经营者财务核算的规范性水平以及经营规模大小,将纳税人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因核算不尽规范、规模较小,实行简易征收办法,适用较低增值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则应按照一般税率通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经营者应缴纳的增值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三板企业作为“股转系统”公众公司,要接受投资者、监管者的监督,因此必须规范财务核算,进行整改。
根据2015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因“偷税”“发票”等遭重大行政处罚(第3条)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偷税是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否则属于漏税的范畴。对于偷税并遭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实践中,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另外,因“发票”引发的行政处罚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尤其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企业应该提供管理的规范性。
三、改制过程中的涉税问题(第9条)
红线第9条“股权管理存在严重瑕疵”提出,“职工持股会问题未能取得合法有效解决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未取得确权文件,律师未发表明确结论意见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未取得确权文件,律师未发表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股权存在举报或者诉讼纠纷,不能合理解决,或者存在代持情况无合理解决方案的”均属于新三板内审禁止出现情形。
对于股权代持行为,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可能涉及的涉税问题包括:(1)“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3)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四、报告期内无系统性的研发费用支出记录(第12条)
红线之12条为“报告期内无持续运营记录”,并指出“无系统性的研发费用支出记录等”为禁止情形。
目前挂牌的5000余家新三板企业,有超过70%的为中小科技公司,很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科技企业享受15%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的优惠,需要有规范的研发费用核算记录,如果因账务系统等客观上无法实现科目的规范设置,需要设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系统,以证实研发费用的真实、合理性。
本条具体所指未必是税收优惠,但是对于科技企业而言,应该切实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并积极申请税收优惠。
五、非货币性出资涉税问题(第13条)
在税收管理上,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被视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对于“转让”,应按照“转让财产”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01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随后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总结:
新三板挂牌是名义上门槛很低,但实际上经常会接到各种窗口指导,股转公司对于新三板主板券商的监管在明显趋严。尤其随着新三板“冲量”阶段过后,对质的要求提高,主办券商在接项目是正变得越来越谨慎,而针对上述列出“13条红线”的文件中所提到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根据去年年底出台并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要与券商分类评级直接挂钩,对券商的杀伤力特别大。在此背景下,华税律师建议计划登陆新三板的企业应对13条红线基于充分的重视,对于其中的涉税事项应尽早化解。
附件:新三板挂牌券商内核13条红线
投行系统各业务部门、中小企业投融资系统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
我们总结了今年以来多次内核会的经验和股转公司有关窗口指导内容,给大家提出若干红线标准,请遵照执行,切实在立项开始解决问题,不要带病申报,强行闯关。股转公司目前已经内部启动了执业质量评价机制,对项目组负责人和成员记录其解决重要问题不充分,明显不符合挂牌条件申报的情况,请各位高度重视。具体如下:
一、环保问题未落实的
1、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未取得;
2、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未达标,且未取得应当取得的文件的;
3、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存在排污费缴纳情况不合规的,公司的排放经政府部门认定不符合标准,未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未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缺失的;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未核查清楚且违规的;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未解决的;
5、公司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未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二、企业开展业务必备资质未办理且可能带来重大法律风险的(如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取得业务开展必备资质(如GMP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证书、危险品生产运输证书等)而未取得,且未采取有效补足措施存在被政府机构行政处罚可能的。
三、企业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
1、企业存在行政处罚,根据对应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或行政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已经明确是情节严重的(如安全事故等);
2、企业存在行政处罚,律师未明确论证且未下明确结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3、申报报表显示存在营业外支出,项目组未能合理解释原因或有重大遗漏情况的。
四、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在内核会前未解决的内核会前拟挂牌企业被关联方直接占用或各类金融通道(如委托贷款等)形式占用的,不论金额大小,未清偿且未规范内控措施的。
五、存在关联方担保的内核会前拟挂牌企业存在替关联方担保,未做重大风险提示,未明确解决担保措施,未履行必要内控决策程序,未分析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大股东未明确兜底措施的,被担保方已经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六、核定征收未能整改的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未整改为一般纳税人的。
七、重要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核查不清楚且未充分信息披露的
1、重要子公司未按照股转公司解答充分信息披露的;
2、海外子公司的核查尽职调查程序不充分,未聘请海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未经过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
八、存在现金收支类业务不符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各类违规现金收支(如农业企业现金收付)未能整改,收入或者采购内控制度不严密,未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无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股权管理存在严重瑕疵的或股东资格不合规的
1、应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而未取得的;
2、职工持股会问题未能取得合法有效解决的;
3、集体企业改制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未取得确权文件,律师未发表明确结论意见的;
4、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存在严重瑕疵,未取得确权文件,律师未发表明确结论意见的;
5、公司股权存在举报或者诉讼纠纷,不能合理解决,或者存在代持情况无合理解决方案的;
6、股东中存在资格不合规情况的(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等)。
十、行业不适合的
1、公司所属行业尚无明确监管政策,暂不适合挂牌的(如类金融行业P2P,各类交易场所等);
2、所属行业有违社会主义道德,或不符合公序良俗(如殡葬行业等),或有可能给主办券商带来不利影响或评价的;
3、推荐挂牌的企业存在巨大社会争议,给主办券商带来不确定性影响的。
十一、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存在疑问的
1、董监高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如教育部有关高校行政领导兼职规定,国家公务员有关禁止性规定,退休人员有关禁止性规定等);
2、董监高报告期内(股转按照最近24个月规定,我司按照报告期从严把握)被中国证监会等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禁入措施的。
十二、报告期无持续运营记录的报告期内无持续运营记录(如无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只有偶发性收入,或者无系统性的研发费用支出记录等)。
十三、出资存在重大问题存在大比例非货币性出资,无专项核查意见,律师不能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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