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商品描述VS商标使用,附好丽友诉雨润公司案二审判决
案号:
二审:(2015)高民(知)终字第4005号
一审:(2014)京知民初字第85号
二审合议庭:
刘晓军 陶钧 樊雪
裁判要旨:
在判断他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认定中,应当结合涉案使用特定标识的行为是否出于善意、是否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是否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根据前述认定,结合在案好丽友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申请注册及核定日期、雨润公司及雨润加工公司在火腿肠产品上使用“好多鱼”文字的方式、使用目的等,雨润公司实施的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主观上难言善意,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且超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身商品的合理范畴。
附二审判决书: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