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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商品描述VS商标使用,附好丽友诉雨润公司案二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6-03-01 14:42商业秘密网


  案号:

  二审:(2015)高民(知)终字第4005号

  一审:(2014)京知民初字第85号

  二审合议庭:

  刘晓军 陶钧 樊雪

  裁判要旨:

  在判断他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的认定中,应当结合涉案使用特定标识的行为是否出于善意、是否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是否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根据前述认定,结合在案好丽友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申请注册及核定日期、雨润公司及雨润加工公司在火腿肠产品上使用“好多鱼”文字的方式、使用目的等,雨润公司实施的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主观上难言善意,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且超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身商品的合理范畴。

  附二审判决书:
12345678910111213

(作者:未知,来源: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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