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商业秘密 > 判决文书 > 正文

未依《著作权集管条例》设立的著作权管理公司为非法!(附二审裁定)

发布时间:2016-03-23 09:41商业秘密网

  案号:

  一审:(2015)江蓬法知民初字第70号

  二审:2016粤07民终113号

  合议庭:

  梁平惠 张锋 陈汉锡

  裁判要旨:

  菜之鸟并非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其主张权利来源的涉案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菜之鸟在没有提供其支付价金受让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实质上履行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能,而菜之鸟公司是经营性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要提起诉讼,应当以音乐权利人的名义而非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附二审裁定书:未依《著作权集管条例》设立的著作权管理公司为非法!(附二审裁定)

1未依《著作权集管条例》设立的著作权管理公司为非法!(附二审裁定)

2未依《著作权集管条例》设立的著作权管理公司为非法!(附二审裁定)

3未依《著作权集管条例》设立的著作权管理公司为非法!(附二审裁定)

4未依《著作权集管条例》设立的著作权管理公司为非法!(附二审裁定)

5未依《著作权集管条例》设立的著作权管理公司为非法!(附二审裁定)

6未依《著作权集管条例》设立的著作权管理公司为非法!(附二审裁定)

7

(作者:广东江门中院,来源: 知产库)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