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格力诉美的专利案对视频证据的认定(附再审裁定)
案号:
再审:(2014)民申字第1812号
二审:(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5号
一审:(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65号
再审合议庭:
周翔 杜微科 郎贵梅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8日,格力起诉美的,主张美的型号为KFR-51LW/BP2DY-H(4)等的空调产品侵害其专利号为200620064110.5、名称为“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要求美的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决美的败诉,美的赔偿格力经济损失95万元整。
美的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格力诉讼请求。
格力不服,提起再审申请。2014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格力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影响:
本案中,格力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美的空调安装的挡板拆卸十分容易,如果该视频证据成立,则意味着二审判决改判的基础极有可能被推翻。而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视频画面中的空调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不同,视频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关联性,最终驳回了格力的再审申请。本案针对视频证据的认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附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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