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中的禁令研究 以《鬼吹灯之寻龙诀》案为例
一、案情简介
《鬼吹灯之寻龙诀》是当下最为火热的电影之一,该电影自上映以来饱受好评,已经获得了14.4亿票房收入,位居2015年度国产电影票房前三位。但此电影在各大影院上映不久,其原作小说就陷入了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之中。该电影是由天下霸唱所著盗墓小说《鬼吹灯》的后四部改编而成,讲述的是胡八一、王胖子和shirley杨三个当代摸金校尉的系列探险盗墓故事。作者在完成作品之后,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了起点中文网经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玄霆公司),万达公司在经过上海玄霆公司授权之后,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并于2015年12月18日公映。在电影开播后,上海玄霆公司发现,世纪卓越公司所属亚马逊网站、掌阅公司所属掌阅书城以及“掌阅iReader客户端”(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掌阅公司)在销售小说《摸金校尉》时,称其为电影《寻龙诀》的“原著”小说,并将《寻龙诀》电影海报作为《摸金校尉》电子书的封面背景。掌阅公司还在该电子书内嵌入了电影《寻龙诀》主演黄渤和夏雨推荐电影的视频。上海玄霆公司认为,尽管《摸金校尉》与《鬼吹灯》均由天下霸唱所著,讲述的均为胡八一等摸金三人组的盗墓探险故事,但二者并非同一作品,因而《摸金校尉》并非电影《寻龙诀》的原著小说,两被申请人虚称其为电影“原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被告世纪卓越公司作为图书商品的经营者,明知电影《寻龙诀》系根据小说《鬼吹灯》改编,仍然提前制作涉案电子书并刻意选择在电影上映当日,以限时优惠的活动形式上线促销,其攀附电影《寻龙诀》并进而攀附小说《鬼吹灯》影响力的主观恶性非常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玄霆公司认为:“由于小说《摸金校尉》与《鬼吹灯》是同一作者创作,在主角、剧情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普通公众难以将两者与热播电影进行清晰地区分,存在明显的替代性,如不在电影《寻龙诀》上映期间对被申请人之行为立即采取临时禁令措施,会对小说《鬼吹灯》的销售及衍生产品的开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进而对《鬼吹灯》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世纪卓越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损害显然无法用事后的经济赔偿予以弥补。”因此,上海玄霆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立即组织力量对案情进行研判,认定上海玄霆公司所述事实属实,依据相关法律应当给予诉前禁令,因而裁定世纪卓越公司立即停止在亚马逊网站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过程中使用“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原著小说”字样;被申请人掌阅公司立即停止在掌阅书城和“掌阅iReader客户端”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过程中使用“寻龙诀原著”字样。两份裁定书已于12月23日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2月28日,掌阅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浦东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定。为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浦东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上午9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会上,掌阅公司和玄霆公司围绕该诉前禁令是否有必要实施展开激辩。在听证会上,被告掌阅公司提出:电影《寻龙诀》并非完全按照小说《鬼吹灯》改编而成,该电影在《鬼吹灯》的基础上已经做了全新的创作,形成了新的作品,而原告玄霆公司对该电影并不拥有著作权,其无权主张申请复议人的行为攀附该电影的声誉。该公司同时表示,涉案小说《摸金校尉》与《鬼吹灯》均为天下霸唱所著,两者在故事情节上完全不同,不会使天下霸唱的读者对两者的作品产生混淆。即使双方发生争议,涉案小说的下载量及点击量均有据可循,不会造成被复议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故没有必要采取诉前禁令。对此,上海玄霆公司回应称:“小说《鬼吹灯》系电影《寻龙诀》的原著,涉案小说《摸金校尉》与该电影并无任何关系,申请复议人却在该小说的销售页面上标注“寻龙诀原著”字样,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小说才系电影《寻龙诀》的原著,从而取代《鬼吹灯》原著小说的地位。申请复议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法院若不及时出具禁令,制止该行为,会给被复议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申请。”浦东新区法院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复议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鬼吹灯》第二部授予案外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影视公司)拍摄影视剧。在万达影视公司随后投资拍摄的电影《寻龙诀》的片首中明确注明,该片改编自小说《鬼吹灯》。由此可以判定,《鬼吹灯》系电影《寻龙诀》的原著作品。现申请复议人在销售涉案小说时,在该小说的名称前标有“寻龙诀原著”字样,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小说系电影《寻龙诀》的原著作品或与原著作品《鬼吹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复议人与被复议人同为图书商品的经营者,两者具有竞争关系,申请复议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电影《寻龙诀》目前正处于热映期,电影的热映通常情况下会带动原著作品的销量及衍生产品的开发,若不及时制止申请复议人的行为,有可能会对被复议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决定,驳回掌阅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1](作者:石振东,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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