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台州这家公司被罚10万元
浙江在线02月23日讯 在如今这个酒香还需勤吆喝的时代,商家的产品和服务似乎都离不开广告来扩大知名度,提升企业形象。也因为如此,有些商家为了扩大产品销量,谋取更大的利益,铤而走险进行虚假宣传,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据了解,去年,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以红盾网剑行动为载体,以网络交易平台为监管重点,查处网络违法案件99件,罚款148万元,移送公安、海关案件7件。
虚构台州市著名商标虚假宣传,被罚1万元
去年,天台晟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为提高公司知名度,虚构台州市著名商标、最具影响力品牌等内容,并盗用他人公司荣誉,在其天猫商城官方旗舰店中宣传销售该公司商品。天台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天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
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被罚10万元
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于2011年3月14日在台州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台州分公司。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该台州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门口上方自设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
据了解,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驰名商标制度的完善是新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其对驰名商标的使用作出了限制,即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因此,2015年9月28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立案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作者:章韵,来源: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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