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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单独立法惹争议, 专家:"单独制定草案'没必要'"

发布时间:2016-02-23 10:08商业秘密网

  距离2015年4月2日,《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还有一个多月即满整整一年。在此之前,草案已历经数年讨论、四年多不断调研修改,却迟迟没能出台。

  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若究其原因,是与此草案相关的多个领域,远未达成共识:从宏观上看,草案的制定是否有必要、能否实现其立法初衷、如何在平衡企业与员工之间利益的同时激发创新的积极性……一直都是各方争论的焦点;而具体到制度层面,草案中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职务发明报告制度、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等规定,也受到了业界人士的质疑。

  在越来越重视立法公众参与的今天,以上问题的探讨,是否会影响到草案的未来走向?

  现行已较完善

  专家:单独制定草案“没必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形成《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在2012年8月,至草案于2015年4月2日送审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时,期间还经历了2012年11月、2013年12月两次修改。

  而内容的多次变动和调整,依然没有平息业界不同的声音。在数周的采访中,多位专家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制定草案的现实必要性。

  “首先应当看到,对职务发明制度的相关问题,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石必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了一下现有与职务发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共计有13部之多;而草案中包含的主要内容,如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权利归属、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在这些法律中都已明确。

  石必胜认为,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我国现有职务发明制度规定,确实存在着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但不足可以通过适当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来解决,并没有单独制定一部条例的必要。

  “如果单独制定,可能会增加法律规定的重复性和复杂性。”石必胜说。

  这样的担忧,同样体现在市海淀区人民法院(000931,)法庭庭长的观点中。在她看来,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与现有法律存在一定的重复和冲突之处,“出台之后,可能会对法院在审理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案件时,造成一定的困扰”。

  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李颖还表示,草案若出台,对激励职务发明有一定意义,但并不十分紧迫:“这类案件目前并不是很多,并且问题主要集中在权利归属的定性上,而这一点,依靠现有法律法规就足够解决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晓律师也表示,以其在企业和律所二十余年的知识产权从业经历来看,涉及职务发明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少,而且,目前人民法院也已经形成一些审判经验,至少从纠纷数量上看,远没有需通过行政执法对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民事争议来进行规制的必要:“牵扯职务发明纠纷的案件,并不存在群发性的问题,即便如果真的出现纠纷,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个案审理,将更具有针对性。”

  王博(化名)是某知名科技企业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他从企业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我国自实施专利法以来,一直没有对职务发明单独制定法律法规,直至目前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国家与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也并没有下降,反而是越升越高。

  “所以,我个人不理解:为何要在此时出台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来对职务发明问题进行强制性规制?”王博介绍,据他了解,会涉及到职务发明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有一套自己的相关制度,相关制度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以其所在的公司为例,每年的专利申请有上万件,获得的专利也有几千件,但三十年来,总共只发生一起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纠纷。(作者:未知,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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