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
编者按:
2015年12月2日,我国首例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案二审宣判,江苏高院认为声影公司未经批准实施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与职能,违反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中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声影公司无权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案判决又一次引发了关于“一类作品领域为何只允许成立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的争论。各国所采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的竞争型模式,一类是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的垄断型模式。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为垄断型模式,即一类作品领域内只允许成立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文将对两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现行模式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12月2日,江苏高院对我国首例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案[1]做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告(声影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违反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
(一)案情介绍
播种者公司通过词曲作者的直接授权或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苏树强的转授权,取得了涉案54首音乐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2013年4月,声影公司经播种者公司授权,取得涉案54首音乐作品在内的239首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包括表演权、复制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利,并获得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声影公司认为侨声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声影公司被授权的上述专辑中的54首音乐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声影公司的复制权、表演权,遂提起诉讼。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声影公司享有涉案音乐作品词曲的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并且声影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侨声公司在其经营的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点播播放的涉案54首歌曲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音乐电视作品。其中25首歌曲已通过明确署名或以权利人专有图标标识标明的方式,明确了所播放的涉案25首歌曲MTV出品人,词曲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已经通过该2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上述制作者实现,其若要就该25首音乐作品词曲主张复制权、表演权,只能在侨声公司另行单独使用其词曲作品时才能行使。另外2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在内的著作权应由其制片者所享有,词曲作者不能就该作品来单独主张其词曲的复制权、表演权;并且,该涉案29首音乐电视作品是否系合法制作,并不影响该作品所涉及的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在内的著作权均归于其制片者,且KTV经营业主通常是购买曲库点播软件系统进行经营,自己拍摄音乐电视作品并非业界通常做法,而权利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花费大量成本制作音乐电视作品亦不符合常理,此外上述涉案29首音乐电视作品中多次出现的制作、出品,如给力音乐、力力音乐、中华蓝月等,亦多次以制作的身份出现在前述、25首标有权利人相应图标标识或标明出品人为东嘉娱乐的音乐电视作品中,故就现有证据亦不能排除该涉案25首音乐电视作品系权利人自行制作的可能性。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但纠正了判决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播种者公司对声影公司在音像著作权合同中的主要授权内容可归纳为:1.授权声影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授权使用的独家管理,包括允许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将音乐电视作品(MV/MTV)保存在其自用的存贮设备中,放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2.授权声影公司以自己名义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收取费用的权利。声影公司对播种者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MV/MTV)的使用者(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以作品权利人的身份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声影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述约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别。声影公司以上述与他人签订的授权合同为依据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作者:楼婕,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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