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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屡次变身工龄被迫缩水

发布时间:2016-02-19 10:5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李某于2009年9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12年6月,甲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成为乙公司,李某随即成为乙公司员工。2014年8月,乙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与本地另一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合并重组,再次变更公司名称,成立丙公司,李某自然又成为丙公司员工。2015年11月,李某以丙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在与丙公司财务部门计算经济补偿时,发现自己的工作年限被严重缩水,便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说法,要求公司将其在甲、乙两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并计入自己在丙公司的工龄。丙公司认为李某在甲、乙两公司的工作年限与丙公司无关,其工作年限理应自丙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李某心中不服,便将丙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合并计算自己在甲、乙、丙三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

  在仲裁委调解下,丙公司同意将李某在甲、乙两公司的工作时间,一并计入在丙公司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依据上述规定,不管是甲、乙、丙这三家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还是单位发生合并重组,李某的劳动关系在甲、乙、丙这三家公司之间都存在着继承、延续和关联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据该条款,李某在甲、乙两公司的工作年限,能否视为在丙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其前提条件关键是要看李某的情形是否符合“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要看李某在进入乙、丙两公司的过程中,是否从甲、乙两公司领取了经济补偿,否则丙公司就应该为其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作者:陈斌,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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