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诉华勤案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诺基亚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8起专利侵权诉讼,诉称华勤通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使用了诺基亚公司8件专利,侵犯了其专利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涉及的专利为“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专利号:ZL94193864.6)。诺基亚公司称该专利是中国标准YD/T 1214-2006中的必要专利。因被告制造和销售的手机必须符合YD/T 1214-2006标准,而诺基亚公司的涉案专利又是该标准的必要专利,华勤通讯公司显然实施了诺基亚公司的涉案专利,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对涉案专利的解释具有明显的扩张解释的意味,使涉案专利丧失了标准依据,这与诺基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张产生了内在的矛盾,无法认定华勤通讯公司的涉案手机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对诺基亚公司涉案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了认定,是我国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对相关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所做的积极尝试。判决中涉及对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可以为今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等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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