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诉联影案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西门子公司员工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完成一种无线槽技术的发明报告。因原告知识产权委员会评审认为其不具备作为发明提交的条件而未申请专利。之后,发明人公开发表了关于该技术的论文。被告影联公司获取该论文后,在此基础上完成了两项专利申请。西门子公司认为,被告将其享有专利申请权的无线槽技术申请专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法院认为,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能等同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技术成果能够或者已经取得知识产权。无线槽技术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已经因涉案论文的公开而成为公知技术,原告对无线槽技术已经不再享有某项专有的知识产权,不再具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本案明确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基于技术成果获得专有的知识产权,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为企业在技术成果管理方面敲响了警钟。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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