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重工外观设计案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系“内燃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因认为华盛中天公司、华盛药械公司、陈思红擅自制造、销售的汽油机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近似,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以及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均有相似之处,亦有所区别,因此,认定被控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需要对涉案专利、被控侵权设计、现有设计分别进行比对,考虑被控侵权设计是否利用了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区别点,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因本案中涉案专利对侵权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二者区别特征属于形状上的微小变化,所以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的抗辩不成立。
本案案情在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而此项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比较完整的思路。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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