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诉搜狗不正当竞争
一审: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经营的网站www.baidu.com是国内知名的搜索引擎网站,被告是搜狗输入法的开发者,并经营搜狗搜索引擎网站www.sougou.com。2014年,百度公司发现上网用户在安装搜狗输入法软件后,在百度的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关键词,在搜索栏下方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词汇的下拉菜单,点击下拉菜单中的任何词,网页会自动跳转到搜狗公司经营的搜狗搜索结果页面。百度公司认为,搜狗公司上述行为系故意仿冒、混淆搜索框和搜索结果,搭便车以劫持百度公司流量,对百度搜索引擎具有针对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狗则强调这一功能系技术创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搜狗输入法实则是利用搜狗输入法在搜索引擎使用中的工具地位,借助用户已经形成的百度搜索使用习惯,诱导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候选词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造成用户对搜索服务来源混淆的可能,不当争夺、减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商业机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次宣判中,法院首度从司法角度确立了“避让原则”,要求搜狗“必须考虑用户在先使用百度搜索的意愿,避免与百度服务混淆”。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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