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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买手机父亲退货应支持

发布时间:2016-02-15 09:1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2015年9月17日,小轩拿着自己积攒的780元零花钱到玛纳斯县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当日小轩放学回家后,手机被父亲赵某发现。第二天一大早,赵某便来到手机店,要求店主退钱,遭拒。随后,赵某将店主诉至法院,请求退款。

  赵某认为,小轩只有10岁,既不懂手机的质量、功能、性价比,没有能力做出判断,商家不应将这样的贵重商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商家应当退货。店主则表示,他没有强制儿童购买手机,手机是明码标价的,在价格和质量上也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且手机包装已拆封,要想二次出售存在困难,故拒绝退货。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调解,赵某向商家退还手机,商家向赵某退还购机款780元。

  对于该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小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她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她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赵某不同意女儿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 潘从武,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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