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陈红遭前夫起诉 称伪造转让股权协议签名
昨天,歌手陈红与前夫李军的股权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审理。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诉称,当初与陈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忽视了其现役军人的身份,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关条例,请求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部分无效。
□庭审
两人涉及两起股权纠纷案
昨天下午2点半,陈红与李军股权纠纷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红、李军和李福珍(李军之母)均未出庭。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庭审中担任审判长,首先审理的是李福珍状告陈红和李军的合同纠纷。
李福珍为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福珍在诉讼中称,陈红和李军离婚时,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的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被告陈红。《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李军将股东权、管理权等全部授权给陈红,且不得单方撤销,允许陈红变更公司的法人代表。
李福珍称,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侵犯其作为公司股东对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在第二个庭审中,李军起诉陈红,称因双方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中“军人不得经商”的规定,要求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部分无效。
因原告和被告均未出示股权转让书的原件,法官责令代理律师通知陈红在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交到法庭。庭审现场,李军的代理律师提交了10份佐证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的新材料。法庭表示,陈红方面需核实该材料,双方需尽快质证,但未宣布下次开庭时间。
庭审前,李军家属向记者提供笔迹鉴定结果,称变更、增加股东的股东决议书以及李军将297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陈红母亲的协议书中,李军和其母亲李福珍的签名都非本人书写,是陈红伪造的。
□焦点
1.军人陈红是否有经商行为?
李军的代理律师称,陈红趁李军不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
陈红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李军与陈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李军单方授予行为。在该委托关系中,陈红按照李军的委托,进行受托事项的管理。经商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商业行为,而陈红并未进行任何经商行为,"且就目前证据,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陈红直接参与经商的行为",代理律师称陈红并未违背军人条款相关规定。
2.转让是否为全部股权的50%?
李福珍代理律师称,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李军名下股份的50%,并非全部股份的50%。
作为李军的委托人,李军的妹妹李欣华在庭审现场称,李军当时需要用陈红名下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在此情况下听信陈红建议,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对此,陈红代理律师表示,股权转让合同是全部股份的50%,并非李军名下的50%。李福珍为挂名股东,针对李福珍作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陈红代理律师称曾通过中国邮政给李福珍邮寄过相关材料。
□背景
陈红1968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现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大校军衔,曾连续多年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代表作有《常回家看看》等。
李军1971年8月出生于河北海兴县。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
2001年陈红和李军结婚。
2013年8月22日李军涉硬闯凤凰卫视女主播沈星香闺,被控入室犯法及有违禁武器两罪被拘留,裁判法院早前拒绝李军保释。李军随后转向高院申请保释获法官批准;法官准他以120万元现金保释外出,但需交出旅游证件,不得离港,又需居于他早前报住的四季酒店房间,并定期往警署报到,且不得接触涉案人士。
2014年3月5日陈红与李军签署离婚协议书。有媒体报道称,李军在与陈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凤凰卫视女主播沈星发生感情纠葛的事,陈红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3年8月,李军强闯沈星在香港寓所的新闻被曝光后,陈红才知道老公“出轨”一事。据李军妹妹介绍,李军现在在美国。
2015年6月9日李军在其实名认证为“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的微博上,发布《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成就”了军旅女歌手首富陈红》等文章,李军在文中称,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无偿将公司50%股份转让给陈红,但陈红在其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后第二天,即2014年的3月4日到工商局伪造了李军和公司其他股东的签字,将公司全部资产转到陈红母亲李善荣的名下。
2015年7月21日原定的陈红与李军股权纠纷案的开庭日期延期。
(作者:樊瑞,来源:京华时报)- 上一篇:隐名股东有权转让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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