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张伟君:"好声音"争端的关键不在版权而在商标!
“好声音”事件表面上看起来是Talpa公司终止所谓的《The Voice of …(好声音)》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原授权合同而引发的。但是,其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中国好声音”这个节目品牌(中文名称)的归属和使用问题。
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学理解释来看,电视节目模式本身是否受版权(著作权)保护,是非常具有争议的,甚至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是,在我国电视节目制作的实践中,出于借助国外成功的原创节目模式的声誉、学习其成熟的节目制作方法、满足中国电视观众对国际电视节目品牌的崇尚和认可的心理以及为了商业上获得独家节目品牌授权的需要等原因,一些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不惜花巨资引进所谓的“节目模式版权”。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灿星公司从荷兰Talpa公司引进了《The Voice Of…》节目模式,每年续约一次,2012年向Talpa支付了节目模式费人民币200多万元; 2013年以每年6000万元的价格续约成功;2014年及2015年两年没有变化。显然,灿星公司对于Talpa公司享有《The Voice Of…》节目模式版权是完全认可的。
然而,灿星制作在1月28日的声明中指出:如果Talpa公司单方面撕毁与灿星制作尚未到期的品牌授权合约,那么灿星制作保留“自主研发、原创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的权利”。这个声明的背后,可能蕴含着这样的意思:即使Talpa公司不再把《The Voice Of…》节目模式版权授权给灿星制作,灿星制作虽然无法继续使用“The Voice”这个节目品牌名称(还包括该节目特有的话筒Logo),但照样可以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这个节目名称来制作与原《中国好声音》不同的“自主研发、原创”的新《中国好声音》节目。如果考虑到节目模式本身得到版权保护的可能性岌岌可危,新的《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与原模式雷同,也不见得有太大的法律风险。
目前,还不清楚唐德影视将来如何制作这个节目。从灿星制作的声明来看,虽然The Voice的节目名称及注册商标属于Talpa,但是,《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是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联合命名,因此,从灿星制作公司看来:Talpa公司无权授权任何一方制作名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也就是说,如果将来唐德影视制作名称为《中国好声音》的电视娱乐节目,将涉嫌侵犯灿星制作公司的《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的商标权(著名的电视娱乐节目商标)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名的电视娱乐节目特有名称)。当然,《中国好声音》这个节目名称究竟归属于谁,还要看原先双方对此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能发生一场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的争夺战。
如果唐德影视不想和灿星发生正面的冲突,最简单的办法是避免在制作的《The Voice of ……》节目中使用“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而改用其他中文名称。当然,如果唐德影视拒绝改变中文节目名称,一场法律战也许就不可避免。
灿星的当务之急正如他自己所言:“支付合理的模式费,与Talpa公司最终达成友好合作”。当然,这个结果能否实现,难以预计。如果最终无法续约,灿星就面临着必须修改其节目制作的某些内容,特别是在各种媒介上停止使用“The Voice”及其Logo的节目标识,而必须重新设计新的节目标识,并最多只能使用在该标识中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字样。就节目模式而言,倒不见得进行彻底的改变,起码可以继续借鉴原有模式进行节目制作,并保留自己的独特内容等。
但是,“中国好声音”最大的价值并不在于模式的版权,而是在于该节目的品牌形象。即使灿星可以自己独立制作新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但是,一旦缺少了原有的品牌形象的支持,而公众意识到这并非“正宗”的“The Voice(好声音)”,该节目是否能否继续像以往一样吸引电视观众,是个未知数。但正如灿星所言,《中国好声音》节目品牌是属于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共同拥有的,中国公众也许会基于对原节目制作团队的信任而继续支持这个电视节目。(作者:同济张伟君教授,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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