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非规范使用的侵权认定 ——评析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诉北京路易十三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非规范使用行为,不应视为是对已获授权的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该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从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
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称沙驰公司)系知名的皮具、服装企业,其在我国分别享有第676938号、第3129636号、第677882号“SATCHI”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见图1)的专用权,上述3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皮带(服饰用)、体操鞋等、书包、背包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限内。沙驰公司通过相关媒体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并许可我国有关企业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
意大利1243235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意大利1243235公司)系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原名称为意大利沙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日,通过受让取得了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商品上的第1027371号“SELUCHI诗俪骑”商标(见图2)的专用权。
2013年4月3日,沙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百荣世贸商城3B055号商铺购买了由北京路易十三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路易十三公司)销售的风衣2件、T恤衫2件、西服1套、夹克1件、皮鞋1双、皮带1条(下统称被控侵权产品)。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经查验,被控侵权产品上均使用了被控侵权商标(见图3);商品吊牌上注明“商标持有人:意大利沙驰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路易十三服饰有限公司(制造)(下称广州路易十三公司)”。北京路易十三公司称所用标识系从意大利1243235公司授权使用。
沙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1年1月20日在北京大红门服装商城4023号商铺购买了羽绒服1件,牛仔裤1条,并从销售人员处得到名片1张。上述商品上均使用了被控侵权商标;商品吊牌上注明“商标持有人:意大利沙驰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路易十三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在名片上注明“中国总经销:广州路易十三旗下被控侵权品牌意大利沙驰 戎培勤 公司名称 广州路易十三服饰有限公司”。
另外,河北省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先后在当地查处了销售带有被控侵权商标、吊牌上注明“商标持有人:意大利沙驰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路易十三服饰有限公司(制造)”的服装,并对销售者进行了行政处罚。沙驰公司为该案诉讼支出调查取证费1900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0万元。
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二)项、第五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意大利1243235公司、北京路易十三公司、广州路易十三公司停止侵犯沙驰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意大利1243235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意大利1243235公司、广州路易十三公司共同赔偿沙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8000元; 四、北京路易十三公司赔偿沙驰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2000元;五、驳回沙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路易十三公司、广州路易十3家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孔庆兵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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