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
【导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海量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界定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业界持有不同意见。本文作者建议要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准确认定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以期对化解此类纠纷提供思考和启示。
在界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时,业界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说法。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间接侵权,更多的是学理上的表述。
笔者认为,在处理网络著作权领域中侵权行为时,应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进行准确认定。
分析侵权类型
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民事权利受到侵犯,通常表现为针对权利客体即民事权益实施的某种侵犯行为,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权利客体实施的某些侵权行为。
我国知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教授曾将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并认为间接侵权的含义有两种:其一是指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其二是指某人需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活动。对于第一种含义中的间接侵权,也称为共同侵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则用了第三人责任来指代间接侵权的责任。所谓第三人责任,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他协助了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由于其与他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当由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人责任主要有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两种。
笔者认为,李明德教授的观点实际上与郑成思教授所说的关于间接侵权的第一种含义是一致的,即帮助侵权;而替代责任跟郑成思教授对于间接侵权的第二种定义也是一致的。这说明,在著作权侵权中,间接侵权指的是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
还有一些在传统民法上被视为共同侵权的行为,即郑成思教授定义的关于间接侵权的第一种情形,最典型的是教唆或授意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当被教唆或被授意的人的行为被界定为侵权行为时,教唆或授意者就构成了共同侵权,与被教唆或被授意者构成共同侵权,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很显然,这种教唆或授意行为从表面上看并没有针对权利客体本身,或者说其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是权利客体本身,但行为的结果却会给相关的权利人造成损害,这种协助侵权的情形属于典型的间接侵权。
此外,针对间接侵权的第二种情形,结合上述知识产权领域中两位著名教授的定义,即与他人存在一定的关系,需要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是常说的替代责任的基本内涵。替代责任的情形常常发生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依法也要承担替代责任等。可见,替代责任本身并不是因为承担责任者直接实施了针对或指向权利客体的行为,而是因为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且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承担由非己方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
梳理法律关系
从间接侵权的视角出发,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的责任承担者都不是直接的施害者,即没有直接侵犯到权利客体。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涉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两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并不多,但从现有条款来看,共涉及4方面的法律关系:第一,一旦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成立,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侵权的具体情形。也就是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必然会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作者:史本军 鲍爽,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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