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宣判一起校车超载案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今天上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臧某驾驶校车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校车驾驶员等参加旁听。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臧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江苏省判决的首起校车超载入罪案件。
2015年12月7日,臧某驾驶核载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接送15名幼儿放学。臧某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明知超载违法,却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被告人臧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赶赴现场,认定臧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臧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1月15日,该案被公诉至仪征法院。
庭审中,合议庭了解到,被告人臧某多年从事校车业务,负责接送幼儿上下学。平日均分批接送。案发当天,臧某因急事需赶回家,便一次性接上了全部幼儿,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最后陈述时,臧某说:“本想节省时间,不料不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酿成苦果,害人害己。”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臧某从事校车运营业务,超员达88%,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臧某当庭没有提出异议。
校车超载入刑意义重大
近年来,校车安全备受社会关注。校车运营不仅关系学童安全,而且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神经,更事关国家的未来。因此,为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有效遏制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行为的发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校车超员、超速入刑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是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罚,也是对其他驾驶人员的警示,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校车营运人将为自己的严重超载行为付出刑罚的代价。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业内人士认为,车祸猛于虎,安全重于泰山。校车安全关系重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行为已被规定为犯罪,希望广大校车驾驶员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安全责任意识,不要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放松警惕、心存侥幸,否则,一旦被查,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仪征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将对校车超员、超速的严查与严惩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最大限度减少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隐患。
不少旁听该案的校车驾驶员表示,虽然臧某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这种行为触犯刑法,理当受到惩处。法院的判决,对于从事校车营运业务的人们起到了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让安全驾驶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作者: 张宽明,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生产者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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